最高院關於訴訟時效經過後的幾個重要批覆

時間 2021-08-11 17:54:35

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3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五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2樓:動車追尾真相

清虛道人欣賞霍桓痴情,告知真相,指點他找到青娥。二人慾回家,遭武父阻攔,霍桓被關洞外。在清虛道人提醒下,霍桓以藥鋤鑿山,迫武父送出青娥,夫妻一同下山返家。

如何理解《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

3樓:井澤c椅

訴訟時效期間

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中的「債務人」?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1999]7號《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角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對誰是該批覆中規定的債務人,有兩種理解:

一種認為,批覆中的債務人僅指借款人。因為該批覆是針對河北省高階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是否受法律保護的請示》而作出的,因而批覆中的債務人是指借款人。另一種認為,批覆中中債務人包括借款人和擔保人。

因為如果借款人及擔保人分別在通知單(包括內容相同的兩份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也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請問以上理解哪種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中所稱債務人指借款人。

理由如下:其一,法釋c1999j7號批覆是針對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人,而未提到其他人。其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當事人喪失訴訟保護權即勝訴權,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在借款關係中,借款人(債務人)未在約定的期間內履行埒還款義務(即原債務)。

債權人(即貸款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向借款人發出催收貸款通知單要求借款人還款,借款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借款人願意履行原來的還款義務,對貸款人作出了新的承諾,也就是說重新確認了原債務。因此,我們認為第一種理解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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