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爭議與商標異議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1-14 20:55:05

1樓:八戒智慧財產權

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式,其目的在於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商標異議的內容範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註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標異議程式的設定,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註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衝突後患的發生。

異議人可以是註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註冊的商標存在爭議,即兩個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或者馳名商標權利人因某註冊商標與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一條:「...

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這裡規定的「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商標註冊人對別人在他以後註冊的商標,和他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的爭議。所以商標爭議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後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商標權益發生衝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範圍或者撤銷商標註冊。

2樓:智尚商標中心

概念不同: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註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簡單而言,商標爭議是在商標使用時.

商標異議是在申請商標時。

特點不同

商標異議的特點:

1.權利保護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註冊在先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2.社會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

商標爭議的特點:

1.申請人必須是在先註冊的商標註冊人;

2.提出爭議的時間是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後五年內;

3.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被核定使用的範圍必須涉及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4.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被核准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爭議的商標在其核準註冊前未以同樣理由提出過異議,也未經裁定。

實質不同:

商標爭議實質是對註冊商標在先註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

內容不同:

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生異議。

時間不同:

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即發給商標註冊證一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

申請主體不同:

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註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者個人,包括在先註冊人。

提出原因不同:

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等。

處理機構不同:

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

所繳費用不同:

商標異議不用交納費用.而商品爭議應繳納評審費用。

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有什麼不同嗎?

3樓:科易網

商標異議是法規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式。任何人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在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式。

商標爭議是指已經註冊的商標在與在先註冊商標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存在相同或近似情況時,在先商標權利人對核准註冊商標提出的爭議,商標爭議其目的在於公平、公正進行商標確權。

4樓:萬萬的文文

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註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區別就是商標所處的的狀態不同。寧波市萬文智慧財產權******!

5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商標異議和爭議的不同:

1、兩者實質不同:商標爭議實質是對註冊商標在先註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

2、商標異議是商標在初步申請的時候,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3、商標爭議是已經註冊的商標,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6樓:智尚商標中心

概念不同: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註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簡單而言,商標爭議是在商標使用時.

商標異議是在申請商標時。

特點不同

商標異議的特點:

1.權利保護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與註冊在先或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2.社會異議,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

商標爭議的特點:

1.申請人必須是在先註冊的商標註冊人;

2.提出爭議的時間是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後五年內;

3.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被核定使用的範圍必須涉及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

4.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被核准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爭議的商標在其核準註冊前未以同樣理由提出過異議,也未經裁定。

實質不同:

商標爭議實質是對註冊商標在先註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

內容不同:

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生異議。

時間不同:

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即發給商標註冊證一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

申請主體不同:

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註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者個人,包括在先註冊人。

提出原因不同:

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等。

處理機構不同:

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

所繳費用不同:

商標異議不用交納費用.而商品爭議應繳納評審費用。

商標與註冊商標有什麼區別,個人註冊商標與公司註冊商標有什麼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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