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如何對外擔保,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相關規定

時間 2022-02-08 16:50:06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是獨立法人,可以作為保證人。《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如果不是獨立法人,但屬於上款中的「其他組織」,也可以作為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3,集體所有制企業擔保要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2樓:旺理財

集體所有制企業對外擔保應該承擔責任的。

1、前提是已經簽訂了擔保協議;

2、很多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並不是獨立法人,是不能對外擔保的;

3、在債務人無法償還的情況下,由擔保人承擔責任

3樓:鴻誠祥兆擔保

這裡分兩種情況,股份公司對外擔保,按《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16條辦理,企業章程有規定的,按章程辦理;沒有章程規定的,必須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如果是對內擔保,按《公司法》16條必須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北京鴻誠擔保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只能用單位財產進行擔保,

同時應當按照一定的程式或方式作出。

縱橫法律網-北京東元(廈門)律師事務所-於平律師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相關規定

5樓:螞蟻掌上觀

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共設九章三十條,規定有總則、集體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廠長(經理)、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集體企業與**關係、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內容。

6樓:小七七的池塘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共設九章三十條,規定有總則、集體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廠長(經理)、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集體企業與**關係、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內容,其主要規定有:

一、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城鎮企業條例》規定,是指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它包括城鎮的各種行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二、城鎮集體企業的組織機構

1、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關。規定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關,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條例還具體規定了職工(代表)大會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等六項職權。

2、城鎮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規定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招聘產生。其條件和行使職權、職責,條例均有具體規定。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共設八章四十五條,規定有總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企業的管理、企業與**有關部門的關係、獎勵與處罰及附則等內容,其主要規定有:

(1)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鄉村企業條例》規定,是指由鄉(含鎮)村(含村民小組)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

實際上就是泛稱鄉鎮集體企業而言,它包括除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村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外的所有由鄉村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依其性質,為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

(2)鄉村集體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

鄉村集體企業財產屬於舉辦該企業的鄉或者村範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由鄉或者村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財產所有權。

企業實行承包、租賃制或者同其他所有制企業聯營的,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不變。企業所有者依法行使決定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形式、廠長(經理)人選或者選聘方式,依法決定企業稅後利潤在其與企業之間的具體分配比例,以及作出關於企業分立、合併、遷移、停業、終止、申請破產等決議的權利,並負有應當為企業的生產、**、銷售提供服務、尊重企業自主權的義務。

實行承包或者租賃制的企業,企業所有者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或招聘、推薦等方式選擇或確定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經營者。企業經營者是企業的廠長(經理)。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全面負責,代表企業行使職權。

(3)鄉村集體企業的管理

三、《鄉村企業條例》對鄉村集體企業的管理作出明確的規定:

(1)民主管理。規定企業職工有權參加企業民主管理,有對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提出批評和控告的權利;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評議、監督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勞動管理。在用工制度上,規定企業招用職工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實行靈活的用工制度和辦法,並不得招用童工;對技術要求高的企業,應當逐步形成專業化的技術職工隊伍;對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職工,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向保險公司投保,有條件的應參照有關規定實行職工社會保險。

在分配製度上,規定企業應當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積累與消費的比例,對職工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並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對於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規定可以參照《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3)財務管理。規定企業稅後利潤,留給企業的部分不應低於60%,由企業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產發展**,進行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產,適當增加福利**和獎勵**;企業稅後利潤交給企業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於扶持農業基本建設、農業技術服務、農業公益事業、企業更新改造或發展新企業。

擴充套件資料:

一、集體所有制企業

集體所有制企業,是指部分勞動群眾集體擁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共同勞動並實行按勞分配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是指資產歸私人所有、僱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混合所有制企業是指資產由不同所有制成分構成的企業。

二、集體企業的設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企業章程;

2、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並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

3、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4、有明確的經營範圍;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集體企業應當遵循的原則

集體企業應當遵循的原則:自願組合、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民主管理,集體積累、自主支配,按勞分配、入股分紅。集體企業應當發揚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精神,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

7樓:akkk吃蘋果

我國關於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律法規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2023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本法規當前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8日經第588號***令公佈,對部分條款做出修改,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第119次常務會議修訂。

我國所有制結構的變革可以粗略地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從新中國成立初期到2023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這個階段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生產資料所有制片面追求「一大二公」,認為公有制的實現形式越純越好。

第二階段是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到2023年十四大召開。實行改革開放後,我國提出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強調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其他經濟成分為補充,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逐步走上歷史舞臺。

第三階段是**十四大大召開之後。十四大提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市場為基礎對資源進行配置,決定了所有制結構的多元性和多樣性,非公有制經濟得到蓬勃發展,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8樓:最愛彩虹糖

一、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法的主要規定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共設九章三十條,規定有總則、集體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職工和職工(代表)大會、廠長(經理)、財產管理和收益分配、集體企業與**關係、法律責任及附則等內容,其主要規定有:

1、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城鎮企業條例》規定,是指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它包括城鎮的各種行業、各種組織形式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2、城鎮集體企業的組織機構

(1)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關。規定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章程行使管理企業的權力。集體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關,由其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條例還具體規定了職工(代表)大會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選舉、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審議廠長(經理)提交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等六項職權。

(2)城鎮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規定集體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是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廠長(經理)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招聘產生。其條件和行使職權、職責,條例均有具體規定。

二、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法的主要規定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共設八章四十五條,規定有總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企業的權利和義務、企業的管理、企業與**有關部門的關係、獎勵與處罰及附則等內容,其主要規定有:

1、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性質

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按照《鄉村企業條例》規定,是指由鄉(含鎮)村(含村民小組)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實際上就是泛稱鄉鎮集體企業而言,它包括除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村供銷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外的所有由鄉村農民集體舉辦的企業。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依其性質,為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

2、鄉村集體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

鄉村集體企業財產屬於舉辦該企業的鄉或者村範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由鄉或者村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財產所有權。企業實行承包、租賃制或者同其他所有制企業聯營的,企業財產的所有權不變。

企業所有者依法行使決定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形式、廠長(經理)人選或者選聘方式,依法決定企業稅後利潤在其與企業之間的具體分配比例,以及作出關於企業分立、合併、遷移、停業、終止、申請破產等決議的權利,並負有應當為企業的生產、**、銷售提供服務、尊重企業自主權的義務。

實行承包或者租賃制的企業,企業所有者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或招聘、推薦等方式選擇或確定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經營者。企業經營者是企業的廠長(經理)。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對企業全面負責,代表企業行使職權。

3、鄉村集體企業的管理

《鄉村企業條例》對鄉村集體企業的管理作出明確的規定:

(1)民主管理。規定企業職工有權參加企業民主管理,有對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提出批評和控告的權利;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評議、監督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勞動管理。在用工制度上,規定企業招用職工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實行靈活的用工制度和辦法,並不得招用童工;對技術要求高的企業,應當逐步形成專業化的技術職工隊伍;對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職工,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向保險公司投保,有條件的應參照有關規定實行職工社會保險。

在分配製度上,規定企業應當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積累與消費的比例,對職工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並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對於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規定可以參照《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處理。

(3)財務管理。規定企業稅後利潤,留給企業的部分不應低於60%,由企業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產發展**,進行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產,適當增加福利**和獎勵**;企業稅後利潤交給企業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於扶持農業基本建設、農業技術服務、農業公益事業、企業更新改造或發展新企業。

擴充套件資料

集體所有制企業其主要法律規範有:2023年4月14日***釋出《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2023年11月20日***批轉《關於輕工業集體企業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2023年5月11日***釋出的《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下簡稱鄉村企業條例);

2023年6月21日***頒佈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下簡稱《城鎮企業條例》)以及2023年10月29日全國八屆人大第22次常委會通過的《鄉鎮企業法》,成為規範我國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組織行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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