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每項的基本含義是什麼

時間 2022-02-09 04:40:03

1樓:法潤人心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平等原則、自願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每項的基本含義是什麼?

2樓:淮安浙江人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徵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範和價值判斷準則。

2、我國的民事立法上,確立了以下幾項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 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主要標誌,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

(二) 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自願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

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願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准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願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並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

自願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同的自由有諸多限制。

(三)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

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於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願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係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合同關係,尤其是確定合同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

合同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繫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願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

(四) 誠實信用原則

在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

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於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款;,有"君臨法域"的效力。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

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 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五) 守法原則

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將守法原則表述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這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民法作為私法,著重於對私人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法律調整,因而在規範形態上存在許多可以經由當事人特別協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規範,以及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所設定的倡導性規範。守法原則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規範和倡導性規範,而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範,不得有所違反,一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將作出否定性評價,使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不按照民事主體的預期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六) 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

,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它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經濟的公序,是指為了調整當事人間的契約關係,而對經濟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經濟的公序分為指導的公序和保護的公序兩類。

良俗,即善良風俗,學界一般認為係指為社會、國家的存在和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不難看出,善良風俗是以道德要求為核心的。為了將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區別開來,應將善良風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範圍內,從而與作為市場交易的道德準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各司其職。

與誠實信用原則相仿,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效。這是因為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而能處理現代市場經濟中發生的各種新問題,在確保國家一般利益、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衝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等方面發揮極為重要的機能。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分為

①平等原則;

②公平原則;

③誠實信用原則;

④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⑤公序良俗原則。

樓上回答的很全面,但事實上現在教科書沒有了 守法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4樓:小三爺林坤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平等原則、自願原則

5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上的平等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

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本質特徵,尤其是集中表現了作為民法主要調整物件的商品經濟關係的客觀要求。從民事活動的角度看,平等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自願協商的原則。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平等原則要求立法者必須奉行「行為立法」的原則(即以主體的行為為制定法律規範的出發點),而不能採用「主體立法」(即以主體的不同身份為制定法律規範的出發點),亦即一切民事主體,無論其經濟能力如何(大公司或小企業),所有制性質如何(國有企業或私營企業),其行為均應遵循同樣的準則,其權利在法律上應得到同樣的保護。

(二)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指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地創設其權利義務,任何機關、組織或個人均不得非法干涉。意思自治原則在合同制度中的表現即合同自由原則,其賦予合同當事人以訂立合同的自由、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以及選擇合同形式及合同相對方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則是市場經濟客觀要求的法律表現,它反映和保護了市場主體人格的獨立、財產和責任的獨立,是對民事關係(尤其是合同關係)一般法律準則的高度概括。我國民法確立這一原則,有利於清除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權力本位」、「官本位」的法律觀念,有利於彌揚尊重民事主體合法權利之風,促進我國具有充分開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意思自治原則表現了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在經濟活動領域內依法獲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稱「公序良俗」)的規定,則是對這一自由的法律限制。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不法干預,也排除了不當行使的國家權力對民事權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之私法的性質。

(三)誠實信用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分別對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出了規定。

對於「誠實信用」一詞,不能僅從其字義去理解,認為它僅指「恪受信用,不搞欺詐、脅迫」。歷史上,「誠實信用」作為法律用語,是根據德文翻譯的。作為外來語,誠實信用本身的含義是以維持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為內容的規則。

因此,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是維持民事主體雙方利益的平衡,維持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了民事主體的一般行為標準。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必須「善意」地實施民事行為,在民事活動中應尊重他人利益,不得進行欺詐、脅迫,不得惡意地損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損害,以誠實的態度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民法上的「善意」與「無過錯」不同。一般情況下,「過錯」是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但過錯是指當事人實施不法行為(如侵權行為)時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以當事人實施某種違法行為為前提。

而「惡意」則與當事人是否實施違法行為無必然聯絡,其指的是其實施民事行為的動機不正當以及對於影響其民事行為效力的因素知情或應當知情(例如,明知是贓物仍然予以購買)。因此,善意是指行為人行為動機正當以及對於他人利益有可能受損之事實不知情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指當事人在行使民事權利時,必須尊重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不得破壞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不得損害他人依法享有的正當利益,否則,當事人的權利將依法被限制、剝奪或承擔民事責任。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派生出來的一項原則,主要用於解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衝突和失衡,其適用範圍主要是對於權利(特別是所有權)不當行使的必要矯正,是對所謂「私權絕對性」的一種必要限制。

6樓:匿名使用者

1.平等原則2.公平原則3.誠實信用原則4.等價有償原則5.禁止濫用職權原則6.自願原則

論述民法基本原則,論述 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則 這些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法潤人心 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平等原則 自願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1 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市民社會關係的平等性決定的,是指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適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平等 相同 法人有與其自身活動相應的權利能力 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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