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管轄的分類

時間 2021-10-14 23:07:24

1樓:匿名使用者

管轄權是法院的,不是合同當事人的,不存在「雙方都有管轄權」的情況。

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由起訴一方選擇管轄法院。

2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3樓:藩聽承宜

男戶口在甲地,女戶口在乙地,兩人結婚在丙地租住流動打工3年以上,女方提出離婚,起訴期間,房租以到期,男方以離開丙地,但女方在丙地起訴離婚,男方要求案件移交甲地受理,可丙地法院不移交,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管轄的分類

4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管轄種類:

一、法定管轄

1、級別管轄

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2、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所劃分的管轄。

種類:1) 一般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係所確定的管轄。 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2) 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

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係。

3) 專屬管轄

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准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3、協議管轄

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後,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

1) 國內協議管轄;

2) 涉外協議管轄;

二、裁定管轄

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

1、移送管轄

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轄

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 3、管轄權的轉移

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種類有哪些

6樓:崑山丁律師

簡單的講就是一般管轄和特別管轄。

民事訴訟法一般地域管轄是怎樣規定的?

7樓:首贏軍團

《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地域管轄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8樓:東奧初級

一般地域管理: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或者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所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yin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9樓: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

(1)「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規定外,民事訴訟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訴訟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民事訴訟;

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民事訴訟;

③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

(3)專屬管轄

(4)一般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①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5)其他特殊地域管轄規定

①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④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選擇管轄和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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