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建築物用途和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有不同嗎?

時間 2025-05-07 15:50:05

1樓:帳號已登出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築包括:(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銷茄乎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規定標準的建築;(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納神功能的建築;(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像有的建築物,其本來的設計目的是商場……但是由於設計得不合理,導致商家再次生活不下去而倒閉…按照市場調節,會有新的經濟體虧悉進駐,那麼建築的功能不就改變了?我覺得吧,這樣不算違法建築。

2樓:利刃丨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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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親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違法建築包括:(一)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二)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察讓施工的建築;(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規定標準的建築;(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氏沒前定的其他建築。

像有的建築物,殲清其本來的設計目的是商場……但是由於設計得不合理,導致商家再次生活不下去而倒閉…按照市場調節,會有新的經濟體進駐,那麼建築的功能不就改變了?我覺得吧,這樣不算違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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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建築用途需要審批嗎

3樓:張秋菊

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權人亂納橡和使用權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管理規約,擅自改變建築物用途。確需改變的,屬於建築物整體改變用途的,應當重新辦理規劃用地審批手續;屬於部分改變用途的,應當滿足建築安全、環保譁旁、交通、環境等要求,並徵得相關利害關係人同意後,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未經規劃批准擅自改變建築物用途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工商、文化等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茄寬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建築物改變使用性質怎麼辦

4樓:律漸

法灶如律分析: 建築物分為工業建築、民用建築和農業建築,工業建築分為廠房和倉庫,民用建築分譁老為公共建築和住宅。這些建築物的使用都要滿足城市佈局和市政規劃,同時要滿足消防要求。

如果只是單位內部建築物重新分配格局,由單位領導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即可;如果是建築物性質改變(尤其是庫房儲存的東西不同或者有易燃易爆亂辯公升物品的)需要經過市級消防機構驗收。

法律依據:《青島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四十五條 建築物應當嚴格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的性質或者用途使用。確需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的強制性要求,並依法徵得利害關係人的同意後,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改變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的規定

5樓:孫麗巧

法律分析型跡:改變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建築物共純租如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需要經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做啟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改變建築物規劃使用性質 -法律知識

6樓:趙琳琳

法律分析: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專案的批准、核准、備案檔案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向城市、縣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

城市、縣人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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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性建築主要是指建築規模大 耗資多 影響較大的建築,與大量性建築相比,其修建數量有限,但這些建築在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具有代表性,對城市的面貌影響很大,如大型火車站 航空站 大型體育館 博物館 大會堂等。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棟建築面積20000mz以上且採用 空調的公共建築。一般有辦公建築 商業建築 ...

寫建築物的成語,形容建築物的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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