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三輪車是機動車嗎,宗申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嗎

時間 2022-04-06 21:40:05

1樓:猴誠晃

你好!朋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結合《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規定:

3.5摩托車 motorcycle and moped

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

a)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400kg的不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

b) 整車整備質量超過 600kg的帶駕駛室的三輪車輛;

c) 最大設計車速、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的,專供殘疾人駕駛的機動輪椅車;

d) 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不大於 20km/h,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兩輪車輛。

3.5.2

輕便摩托車 moped

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不大於 50km/h的摩托車,且:

——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 50ml;

——如使用電驅動,其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不大於 4kw。

綜上所述: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釋出了《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該標準規定,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

該規定從2023年9月1日起實施!

司法實踐中通常把時速超過20公里的電動三輪車認定為機動車,對此類車輛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違法行為,按照機動車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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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漲法律知識

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宗申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嗎

3樓:珍惜眼前人

不屬於、你想機動車能隨便變道闖紅燈嗎?

4樓:丘一瑾

就車檢查,用萬用表測量電瓶連線柱,著車應在13.5v以上,如果在12.8v左右證明發電機不發電,此時有用鋸條靠近發電機皮帶輪感覺是否有磁力,有磁力說明發電機二級管不良,沒有磁力檢查,調節器,轉子阻值,外部接線是否有供電,線路通斷情況。

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嗎?可以辦理保險嗎?

5樓:瀛洲煙雨

電動三輪車不屬於機動車,不需要上牌照,但可以辦理商業保險。

在《交通法》中,對電動助力車有明確規定,屬於非機動車;但是對於燃油助力車卻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的標準,燃油助力車應是輕便摩托車。

《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中對「輕便摩托車」的界定為:「無論採取何種驅動方式,最大車速不大於50公里/小時,若使用內燃機,其排氣量不大於50毫升的兩輪或三輪車輛。」

按此規定,許多燃油助力車時速超出50公里,因此這種車不能界定為輕便摩托車,確實屬於機動車的範疇,既然屬於機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人應該到交管部門辦理上戶、上牌手續,駕駛者辦理駕駛執照,並在助力車機動車道上行駛,違反規定也應按機動車助力車進行處罰

6樓:半隻小月亮

屬於機動車,有光碟目錄的可以上牌照,沒有光碟的上不了牌照

7樓:米米提蘇蘇

2023年5月9日,中牟縣農民閆志偉駕駛著購買不久的一輛電動三輪車外出送貨,經過鄭州市鄭汴路與原107國道立交橋下時,被鄭州市交巡警四大隊兩名民警攔下。民警認為閆志偉駕駛無牌無照車,依照機動車處罰標準,當場開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將其電動三輪車扣留,同時罰款1600元。閆志偉認為自己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是電動車,不是機動車,民警按照機動車相關法律規定,對電動三輪車進行處罰,無明確法律法規依據。

在多次交涉無果後,閆志偉將鄭州市交巡警四大隊告上管城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處罰決定,並賠償其差旅費、誤工費等共計5000元。

管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交巡警四大隊的做法並無不當。之後,閆志偉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被髮回重審,重審結果維持原判。閆志偉繼續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閆志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不屬於電動車。根據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電動自行車是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最大車速應不大於20公里每小時,整車重量應不大於40公斤。而閆志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型號為xm-2,整車重量為280公斤,輸出功率為700瓦,最大載重量為300公斤,駕駛員座椅上顯示有「摩托精品」的字樣,該車的特徵不屬於法律中規定的非機動車定義。

兩名民警將原告閆志偉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劃歸機動車的定性是準確的。

2023年11月6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告閆志偉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為機動車;同時,判決鄭州市交巡警四大隊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閆志偉交通費6元。

終審判決後,針對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的認定,引起各方爭議。

觀點爭鳴

電動三輪車銷售商:按照國家規定,使用機械動力的車輛才屬於機動車,而電動三輪車使用的是電瓶做動力,明顯不屬於機動車。

市民甲:現在的電動三輪車非常亂,在街上橫衝直撞,想怎麼拐就怎麼拐,有時在機動車道上行駛,有時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或者乾脆跑到了人行道上。而且,電動三輪車的速度非常快,由於沒有牌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也沒法找到肇事者。

因此,應限制電動三輪車上路。

市民乙:電動三輪車不應該屬於機動車,平時速度也就跑到每小時20公里。交管部門沒有硬性規定要求電動三輪車上牌照,民警不能以無牌為由查扣。

如果不允許電動三輪車上路,就應該從源頭做起,取締銷售點,不允許銷售。

交巡警:電動三輪車車速快、載貨多、不能註冊登記而導致事故多發,不能不治理。說法一

交通管理部門的做法並無不當

張雪枝(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監庭副庭長):

法院的判決是客觀公正的,主要有以下理由:第一,閆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符合機動車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作了明確界定,據此可以得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區別關鍵在於驅動方式和設計最高時速。

機動車以動力裝置驅動,非機動車以人力或畜力驅動,或者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應符合國家標準。閆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從外形上看,不具有非機動車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整車質量等項,也不符合國家制定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閆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供人員乘用和運輸貨物,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於機動車輛。

第二,對於電動自行車的理解不能片面。電動自行車是否屬非機動車,不能僅以電瓶做動力和銷售商的宣傳為標準,應該以《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標準》來衡量。根據國標對電動自行車的定義,電動自行車是特種自行車,各種指標是絕對值,沒有公差,符合標準的才能按非機動車輛進行管理,否則應按機動車輛進行管理。

閆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屬非機動車輛,當然應該按機動車輛進行管理。閆某無牌照駕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其依法處罰並無不當。說法二

本案中的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

馮彥輝(河南金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認為案中的電動三輪車性質上屬於機動車,理由有二:

第一,從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看,案中的電動三輪車性質上屬於機動車。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從法定概念上比較,「機動車」包括了以機械和電能在內的所有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的輪式車輛,完全可以涵蓋案中的電動三輪車的情況。而案中的電動三輪車的情況既不屬於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也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所規定的電動自行車的技術特徵,因此,將案中的電動三輪車界定為機動車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第二,從立法目的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本案中的電動三輪車是否需要加以特別管理的問題,要根據這個立法的宗旨來判斷。

根據案情,該種電動三輪車自重及載重量尤其是動力已經遠遠超出了一般電動自行車對於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所具有的威脅,程度上已經足以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完全有予以特別管理的必要。當然,我們並不是要禁止這種電動三輪車的使用,而是需要採取類同於其他機動車輛一樣的管理措施,既發揮其積極作用,又儘可能地抑制其弊端。

說法三「超標」電動車亟待有合法身份

李琳(河南財經學院法學教師、民商法碩士):

按國家法律規定,只要是機械提供動力的車輛,都屬於機動車。就本案而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其依法處罰並無不當,問題出在生產商的執行和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上。

電動自行車作為介於自行車與摩托車之間的交通代步工具,具有輕便快捷、無汙染、省時省力、節約能源等多項好處,受到了很多市民的喜愛。應該說,電動自行車速度快,適合城市交通要求,彌補了城市公交運輸的不足,在一些大中型城市,甚至比汽車更有效率。

現在市面的電動車主要是「標準車」,看上去像自行車;「輕摩化」的電動車看上去像「小型踏板摩托車」。但是,按照現行國家標準,這兩種車都是合格的。在2023年制定「國標」時,對於電動自行車只是立下了三條否決項:

一是最高車速,二是車架組合的抗震動強度,三是制動距離。至於重量和外形尺寸都是推薦性專案,沒有做出強制性規定,因此「輕摩化」電動自行車重量就是超過了40公斤,也仍然是合格產品。

在電動自行車產業鏈中,**相關監管部門、生產銷售商、消費者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們應該重視來自各方面的聲音,另外製定獨立的標準體系,讓受到老百姓歡迎的所謂「超標」的電動車亟待有合法的身份,是最理想的。但是,鑑於我國現在的管理體制,要實現這一點好像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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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三輪車屬於機動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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