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內土地置換規定

時間 2022-04-25 08:25:01

1樓:細菌貝

土地置換的規定:

一、置換的土地必須是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或者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土地,或者是廢棄的磚瓦窯用地以及村莊廢棄建設用地。

二、置換後的建設用地用途應當與原建設用地用途相同,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三、土地置換應當遵循不佔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

四、用於置換的兩塊土地必須面積相當,並且位於同一縣域轄區範圍內。

五、建設用地用於置換的,先對建設用地進行復墾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提出土地置換申請。

申報所需資料:

1、市、縣**申請土地置換的請示;

2、土地使用權收回協議;

3、退地協議書;

4、原批准建設用地的檔案;

5、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的,按分批次專案報件。

6、城市建設用地區外的,按單獨選址建設用地專案所應當報送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材料。

申請地點: 政務大廳

法律條文:2023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2樓:匯法網

土地置換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是置換的土地必須是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檔案或者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土地,或者是廢棄的磚瓦窯用地以及村莊廢棄建設用地。

二是置換後的建設用地用途應當與原建設用地用途相同,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三是土地置換應當遵循不佔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

四是用於置換的兩塊土地必須面積相當,並且位於同一縣域轄區範圍內。

五是建設用地用於置換的,先對建設用地進行復墾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提出土地置換申請。

怎樣理解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5條3款的規定

3樓:和藹的敘述人

本條是關於徵用土地的批准許可權和徵用土地與農用地轉用審批之間的關係的規定。

一、關於徵用土地的概念,《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原《土地管理法》和2023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規定: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可以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同時規定了徵用土地要經過審批,要給原農民集體予以補償,對造成的剩餘勞動力予以安置。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時未對徵地的目的作具體規定,主要是因為情況比較複雜.難以準確界定。

我們認為,徵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要實行徵用土地,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首先,徵地是一種**行為,是**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第二,必須依法取得批准;第三,必須依法對被徵地單位進行補償;第四,被徵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徵地;第五,徵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特別是徵地方案的公告和公開,這是《土地管理法》修改中針對目前各地徵用土地的透明度差,侵害農民利益等行為而新設的內容。

徵用土地是世界各國**取得土地的常用辦法,但在土地私有制國家裡,徵用土地的含義與我國有所不同,即表現為一種強制購買權,只有在正常收買無法取得土地時再動用徵用權。其特點:一是隻有為了公共目的,可以徵用,非公共目的,不得動用徵用權;二是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式,有的還需議會批准;三是必須是**投資或**投資為主的專案,也有一些教會、學校等建設可以徵用土地;四是按市價予以補償。

我國實行的是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並規定土地不能買賣,徵用土地是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併為各項建設提供國有土地的唯一途徑。按目前的規定徵用土地情況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城市建設需要佔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另一類是城市外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專案建設佔用集體土地的,國家將要為其辦理徵用土地手續。

二、徵用土地的批准許可權。根據土地應由國家管理,在實行土地用途管制條件下上收徵地審批權,實行徵用土地由***和省兩級**審批的原則,對徵用土地的審批權進行了合理劃分。根據本條規定:

1.***對徵用土地的批准權為:

(1)基本農田,即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佔用的耕地。取消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的省級人民**徵用500畝基本農田的審批權。將所有佔用基本農田都由***批准,主要是為了切實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禁止一般性專案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基本農田。

對於一些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確實無法避開而必須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並按規定重新補劃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比原規定佔用耕地1000畝(66.7公頃)的批准權縮小了近一半。這裡不包括同時徵用基本農田的行為。

(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徵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兩項之和超過70公頃的,即只要徵用土地的總面積超過70公頃,都必須報***批准。

2.省級人民**對徵用土地的批准許可權為:

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下的,包括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頃的。

與原《土地管理法》相比:

1.取消了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對徵用土地的審批權,即原縣**有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審批權,市(地、州)**的審批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上收了徵地審批權。原省級人民**有批准基本農田500畝、耕地1000畝和其他土地2000畝的審批權,現取消了省級**批准徵用基本農田的權力,其他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審批權減少了一半。

三、徵用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新法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對任何建設使用農用地的都必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可以批准農用地轉用,對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用。

徵用農用地也不例外,也應當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則可以直接辦理徵用土地手續。

經***批准農用土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在***的省級人民**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批准的建設專案用地,直轄市、省和自治區人民**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城市,***指定的其他城市統一開發的建設用地,這些用地不管徵地批准權是***,還是省級人民**,***批准農用地轉用時,同時批准徵用土地,不需另行報批。這樣可以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減輕基層**和建設單位的負擔。

因此,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批准時應當同時報送徵用土地所需報送的有關材料,符合徵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續簡化。

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和徵用土地的批准權都屬於省級人民**的,省級人民**應當按照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徵用土地審批的要求,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審批手續,一般不要分兩次辦理以減少手續。

農用地轉用批准權在省級人民**,徵地審批權在***的,應當由省級人民**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並將農用地轉用批准的有關檔案,隨同徵地申報材料同時報***,由***根據省級人民**的批准檔案,決定是否批准徵用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將在***批准徵用土地後組織實施。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4樓:世界啊

土地使用權轉讓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的法律法規所調整。

這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概念、轉讓方式及轉讓條件。

具體來看:

《土地管理法》中規定:

1、第二條第3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2、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3、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規定:

1、第三十二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2、第四十三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3、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第六十一條第3款: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經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物權法》中規定:

1、第一百六十四條: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第一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3、第一百六十六條: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4、第一百六十七條: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

1、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更換土地證書。

2、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規定:

1、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檔案可以公開查閱。

2、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3、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4、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5、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6、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7、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8、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

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的規定。一 本條是對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修訂。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 處理。第一款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 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 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

國家土地管理條例,國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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