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什麼時候可以探監,在看守所一般多長時間可以探視

時間 2021-05-07 20:00:29

1樓:漳浦資訊

要到判刑後家屬才可以會見,不過判刑前可以請律師會見 ,最人性化是可以通訊,不過不能觸及案情。

2樓:讓默才縈心

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

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二、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

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三.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記得要帶錢。可能會有兩個地方要用。

1是探監費。

2是吃的東西啊、煙什麼的,如果在看守所外面小店子(估計是定點的)有賣的,會讓你在那裡買。

一般時間有限,很多的排隊的,說話就是隔著玻璃大聲的喊,不準帶手機進去。

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你的情況應該是屬於到監獄中探望服刑的朋友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二、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三.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去你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開據你二人親友關係的相關證明,一定要蓋章哦。

每個監獄都有固定的接見日,這需要你打聽

在固定的接見日的接見時間你只要去監獄的接見室出具相關證明,一般就可以了

如果是大型監獄,你還得弄清她分屬的具體監區,這個你可以去監獄機關相關科室打聽,或是向其家人詢問。

但僅限於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旁系親屬,

不過現在也不是管得很嚴,但是你也要說是他的什麼親屬。

一般不要什麼證件,但要帶上身份證,要登記的。

因為一個監獄有很多監區和大隊,是輪流的,

一個月每個大隊固定有一天或兩天是接見日

。請採納答案,支援我一下。

3樓:抄建本

被關到第一看守一個月後就能探望。

一、家屬送物規定

《看守所工作規範》規定

1、在押人員家屬寄(送)的物品,應填寫《接收財物收據》一式三聯,一聯存根,一聯交在押人員簽收,一聯交送物人(對寄來的物品,此聯存查)。食品一律不收。

2、接收物品應注意事項。收物時,清點物品和登記應當面進行;物品的名稱、特徵和規格應登記準確、詳細;在押人員或送物人核對無誤後應簽字捺印,經辦民警應在**上簽名和註明日期。

二、會見、通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

1、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2、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3、人犯近親屬給在押人員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4、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5、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訊。

在看守所一般多長時間可以探視

4樓:超絕至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訊和會見,只有委託的律師可以會面。

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準備手續等內容 。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詢公佈的**詢問。

擴充套件資料

看守所探視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

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

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判決生效後,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了。

注意:在監獄探監並不只限於親屬,朋友或其他人經過申請得到批准後也是可以見的。看守所裡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6樓:匿名使用者

在看守所,一般三個月左右可以探視一次,不過要按探視的規定來進行

7樓:戚廣利

在看守所拘留一般不能探視,特殊情況結果批准可以探視。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8樓:

沒判刑之前不能探視。判刑之後。可以見。

9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判決生效以後,若是餘刑在一年以上將會被投送監獄,有投送前會讓家屬會見一次,餘刑一年以下的留所服刑人員,只要不違反監規,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每個月會有固定的日子用來會見,具體哪一天,一個月一次還是兩次各地的標準不一樣.

10樓:匿名使用者

等到法院判決生效後。看守所會打**給犯罪嫌疑人親屬的

所以說你現在只能到

一般拘留所規定在什麼時候可以探視朋友

11樓:卸下偽裝忘勒傷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126號)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

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12樓:樂觀的

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提前預約,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如果是可以探視的,要遵守拘留所的規定,具體時間要問所處的拘留所。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後,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後送回拘室。

擴充套件資料:

拘留的分類

一、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二、司法拘留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

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三、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行政拘留探視一次看相關規定。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單位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可以探視。

1、《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的規定,可以去探望。

2、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對執行拘留的被處罰人進行探視。

3、探視時,可以攜帶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經拘留所值班民警檢查),其他的東西一律不得攜帶給被處罰人。

4、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5、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

6、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14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如果屬於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訊和會見,只有委託的律師可以會面。

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準備手續等內容 。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詢公佈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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