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區公共設施用電是否應由業主承擔

時間 2021-06-04 03:52:59

1樓:潭文君

因為我曾再一家物業公司工作過,職位為電工。所以對物業公共用電非常清楚。

小區內的公共用電有路燈,小區監控設施,物業辦公用電,物業公共設施用電(停車場,服務樓),等等這些用電應有我們上繳的物業費中扣除。但還有一些用電往往也平均分攤到業主頭上了。

(1)網通公司:每個小區建成後,網通建機房,機房用電由網通公司自己承擔這一點網通做的比較規範,往往在建設時就安裝了電錶,所以網通很少有與物業發生電費糾紛的。

(2)有線電視,有線電視平均每隔3-4個單元就需放置訊號放大器,由於訊號放大器需用電,並24小時運轉,所以一般情況下有線電視不裝電錶,而是直接從單元樓道燈處直接取電,並負責整個樓道燈的用電,所以安裝有線電視放大器的單元使用者基本不用本單元均攤樓道燈電費,所以有線電視與使用者和物業之間用電糾紛也不多。

(3)移動聯通小靈通在小區建發射站,小靈通建機站,每個發射天線24小時不間斷運轉,每天耗電6度左右,每年約2200度電,這部分往往由業主均攤,所以矛盾較多,經常發生小靈通發射塔斷電情況,移動聯通發射裝置要省一些,並且他們的發射裝置安裝較隱蔽,如您在窗前綠地看到一個**形象的裝飾物,您千萬不要以為他好看,其實是移動聯通訊號發射裝置,有的安裝在綠地,有的安裝路燈上,由於小區建設時移動訊號發射裝置安裝完畢,所以業主往往蒙在骨裡,

我們不但被他們的電波輻射,還要為他們的裝置用電買單,並一直被蒙在骨裡。

(4)寬頻裝置,小區的寬頻是運營上自己安裝的,自然電費也不應由業主出,往往在與個運營商簽訂合同時,明確提出過電費問題,但在實際中還是會被分攤到業主頭上的。

如中電飛華電力寬頻,中電飛華電力寬頻是耦合在電線上的大功率發射裝置,平均每棟樓須安裝發射裝置2-3個,他們往往把發射裝置安裝在較隱蔽的地下室或樓到配電箱中,每個中電飛華的裝置箱中裝有大功率發射裝置和交換機等裝置,他們裝置往往從樓道燈前端取電這些裝置24小時不間斷運轉,以小區30棟樓計算,中電飛華安裝裝置箱60-70個,每個裝置箱耗電每日2度-3度,所以一年耗電驚人,這筆電費應有中電飛華自己承擔,但往往中電飛華在進小區時答應物業一些條件,所以這筆電費就又被平攤到公共用電上,所以我們業主又為中電飛華電費買了一次單。

當然,還有如應屬於業主的公共設施,如會所,活動站等,但這些設施往往被物業租出去了,但電費仍有物業費中扣除。

不知我搬來的龍錦四有沒有這些情況。

2樓:專闖綠燈

物業員工宿舍辦公用電24小時空調水電,地下不歸業主共有的24小時抽風照明用電,小區內業主付費泳池的水電,各樓層下的付費電動車充電頭,這些誰買單,

小區內的公共照明應該誰負擔,是業主,還是應該物業公司,我們交的物業費中含不含公共照明部分 5

3樓:匿名使用者

小區內的公共照明是由物業公司負擔。業主交的物業費包含公共照明部分,物業也有責任負責公共區域設施的維護。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4樓:萬斯尼巴

要知道,整個小區的所有權是業主和開發商的。物業只是被僱來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有權讓物業走人,重新募集新物業公司。

所以,公共部分是開發商的,但是屬於讓業主們使用。具體又沒有均攤到業主的房價中,這個一般肯定有,但是有沒有寫進合同,很難說,一般沒有。那麼,這筆公共部電費應該有開發商支付。

實際上供電局就是給開發商收電費(只不過開發商把這部分責任轉移給了物業),開發商根據當初制定的合同,決定是不是向業主徵收此部分費用。如果物業費很高,小區質量很高,這一部分都是免費的(早就均攤在物業費力了)。如果物業管理一般,物業費便宜,公共部分電費有可能單獨被列出來,由業主和物業共同支付。

5樓:

其實物業有個大原則,誰受益誰付錢,公共照明是業主受益,公共照明的電費應該業主分攤;然後公共照明的日常小修部分一般是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6樓:匿名使用者

全部不合理,公共照明無論是硬體設施還是電費,都是物業出,例如樓道公用燈,小區路燈都是,這兩樣費用在物業費裡都包括的。物業管的就是公共設施,如果物業不返可以去物價局投訴,應該會查出很多不合理的收費。我經歷過,我小區就收這兩樣錢,讓人告了,物業錢全返回來了,採納吧,絕對正確

7樓:林

首先你的問題不明確

①公共照明指的是硬體燈泡燈頭燈杆線路,如果是這、物業對裝置設施維修維護不超過服務合同約定的數字,物業公司買單及維修維護。

②公共照明指的是它的費用(電費)

物業費不含其它費用,公共(場地、路道、花園、花圃、等)照明的電費是全體業主公攤,梯位照明是本梯位業主公攤。

物業向業主收取公攤電費合理嗎

8樓:

物業向業主收取公攤電費是否合理,是根據物業合同規定來確定的。如果是包乾合同,已經包含了公共場所的費用,則收取公攤電費不合理;如果是酬金制按專案計費的,則可以收取公共場所的公攤電費。物業亂收費可以向當地房屋管理部門投訴。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包乾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是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9樓:海直播

公攤電費和個人電費混收 業主投訴物業被令整改

10樓:來自高淳老街光豔逼人的天鵝

我已經搬出來好幾年了,可原來的物業一直還在收取我的所有公攤費用,包括停車位管理費,物業費我無話可說也都按時繳納了,請哪位專業大咖幫忙明示,謝謝了

11樓:個人行家

公共用電本就是攤在全體住戶上的。這個沒啥好說的。只不過有些物業公司把這個錢算在物業費裡,而有些物業公司單獨收取。

羊毛出在羊身上。物業不會替業主出這個錢。

12樓:3宮六院72妃

我有一套房子這個月電費公攤費,一家120元左右。。怎麼會這麼多?難道物業可以隨便亂加公攤電費嗎?物業沒任何公示就直接加在收費專案裡!

13樓:男人累

我是西安市高陵區馬家灣涇渭八路天湖名郡小區業主,業主買電在供電局買,業主在交完物業費電梯費和各向費用,另外物業向業主另收公灘電費,按住房平方算,一平方收取,0.101元電費這合理嗎?1

14樓:萇任

我們小區在南海御水岸這邊的、平均每月每戶收取30元的公攤電費、小區有一千多戶人家、這樣算下來一個月要三十多萬的公攤電費、這也太不合理了

15樓:水果莢心糖

物業向業主收取公攤電費是不合理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酬金制的物業管理,則可以,如果是包乾制的,不可以

17樓:農村教育者

這個首先要看這部分公攤費用要看物業管理合同中,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有沒有具體約定。並且還要看這部分的電費是做什麼用的,如果是有具體規定或是做共用的,那業主就應該公攤,如果不是那麼業主公攤就不合理。因為物業管理條例和法律上都沒有規定到底該不該公攤這一部分電費。

《物業管理條例》為的是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法律條例。所以業主和物業在發生分歧或是矛盾時解決辦法主要參照《物業管理條例》。

18樓:名字越長越好

說白了你是不想交費又想享受路燈,綠化和電梯唄。你不用,電梯不執行,綠化沒有,路燈不亮,保證不用你公攤公共部分的水費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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