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在外地打工,能否在外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

時間 2021-06-27 02:32:57

1樓:華律網

隨著人口流動性增強,人們婚姻觀念的改變,離婚率在我國越來越高。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外來務工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如何解除婚姻關係,如何辦理離婚手續是很多人面對的問題。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婚姻關係的解除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即雙方同意離婚,並對財產、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共同債權債務做出處理並簽訂離婚協議,在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係。通過此方式離婚,無法在務工的外地辦理離婚手續。

二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我國訴訟案件的管轄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原則,但也存在例外。就離婚訴訟案件來講,若原告在外地務工超過1年,以下幾種情形可以在原告務工的當地提起離婚訴訟:

(一) 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原告起訴離婚的;(二)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原告起訴離婚的;(三) 被告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四) 被告被監禁的;(五) 原被告雙方均離開戶籍所在地超過1年,雙方在同一處外地務工的;另外,若夫妻一方或雙方涉及居住或定居在國外的,個別情況原告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轄權,在此不再贅述,相關情況可諮詢律師。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樓:郭嘉

雙方都已同意離婚,但主要是在子女撫養方面達不成一致,無法辦理離婚手續。

1、現我的意見是想爭取小孩的撫養權,因男方個人無經濟及個人能力照顧小孩,主要是因為工作不穩定和對小孩的衣食問題在沒人跟進的情況下,從不考慮小孩的日常生活照顧問題。如果有我去要求一下,就做一下,不要求,根本就好像沒有他的事。於是我不放心把小孩撫養權交與他個人所有。

而且我年齡大過對方5歲,近40歲,如果再婚,無再育能力,所以更想爭取小孩撫養權。

2、我們雙方都在外省,我想問能否在我們現在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或上法院起離婚訴訟。

我現在提出以上兩點,希望您能幫我詳細解答。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協議離婚的,只能回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如果有一方在該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可以通過當地法院起訴離婚,再讓法院出調解書,這個一般也比較快。

雙方在外地打工能在外地辦離婚嗎

4樓:華律網

隨著人口流動性增強,人們婚姻觀念的改變,離婚率在我國越來越高。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外來務工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如何解除婚姻關係,如何辦理離婚手續是很多人面對的問題。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婚姻關係的解除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即雙方同意離婚,並對財產、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共同債權債務做出處理並簽訂離婚協議,在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係。通過此方式離婚,無法在務工的外地辦理離婚手續。

二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我國訴訟案件的管轄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原則,但也存在例外。就離婚訴訟案件來講,若原告在外地務工超過1年,以下幾種情形可以在原告務工的當地提起離婚訴訟:

(一) 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原告起訴離婚的;(二)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原告起訴離婚的;(三) 被告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四) 被告被監禁的;(五) 原被告雙方均離開戶籍所在地超過1年,雙方在同一處外地務工的;另外,若夫妻一方或雙方涉及居住或定居在國外的,個別情況原告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轄權,在此不再贅述,相關情況可諮詢律師。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樓:匿名使用者

辦理協議離婚,需要當事人夫妻倆一起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領取離婚證。不能在異地辦理。

若是一方不願離婚,或者無法達成離婚協議,可以有主張離婚一方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者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6樓: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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