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時間 2021-08-13 07:15:43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但是,在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也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根據勞動者的表現而解除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其他客觀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①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②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④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尋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3樓:

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工資也應該結清,但可以和在職員工一塊發放,要求精神文明獎沒有法律依據。

4樓:長沙金龍律師

不知你想問什麼?如果有違法的行為,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收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請律師處理。

5樓:頂針

必須支付,你08年到現在滿三年應該給你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拖欠工資必須馬上支付否則可以上訴公司違法拖欠工資這個是國家明文規定的,至於獎勵的話要看是否有明確的檔案和依據了,如果有也可以要回來

6樓:第二隻會飛的豬

不再續簽是什麼意思?你的勞動合同到期了麼?如果沒有到期單位一定得賠償,我們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有一條就是單位如果因為各種原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是會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賠償的。

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7樓:一個著名神經病

不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

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

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

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非你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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