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從事同一工作的問題

時間 2021-08-14 10:07:21

1樓:西右衛門

競業限制

合同裡應該明確。

權利和義務相當。當然要給你競業賠償。

當事人對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不清的處理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競業限制期限約定不明的,雙方也可以繼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2樓:匿名使用者

有這樣要求的公司一般都是在一些重要技術崗位的技工或者高層領導,如果不允許3年內從事同一個工作,以前的公司是需要補助一大筆錢的,具體多少這個還需要你多瞭解或者和前企業談,不給的話他們是沒有權利這樣要求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應該涉及到原公司的保密資料,不過只要保證在同一性質工作,不要涉及原公司的商業祕密也是可以從事同一工作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都是保密行業的吧,技術性很高的行業吧,這一般這樣的話,公司有賠償的吧,反正自己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規定辭職的兩年內不能從事同行業工作,請問是否合法

5樓:律師老孃舅

這種競業禁止是有法律依據的,但由於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6樓:匿名使用者

給錢就合法,不給錢的就不合法。

或者說叫保密費。

關於三年內不得離職承諾書的問題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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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一年內不可以從事同一行業的工作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 所說情形在雙方平等自願的條件下籤訂的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二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

離職時公司協議上說3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繆怡森從蕾 違法.竟業限制只限於知道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不從事與原單位有利益衝突的職業或相同的職業.而且竟業限制期為離職後的2年.所以你們的協議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革餘宣晗日 關鍵看你所從事的行業是什麼行業!如果是競業禁止當中的行業的話如果違法了就按合同約定的賠償!如果你從事的是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