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嗎?只

時間 2021-08-30 10:39:51

1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現行的法律法規均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對本機關對本人的行政處分提起復議或訴訟,就像具有監護權的家長對子女的實施的一些不合理但也不違法的行為,如不讓看電視,限制玩電腦等,子女也無法訴訟,是一個道理。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 國家工作人員通常都是公務員啦~~屬於內部行政行為!而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客體都是普通市民!物件不一樣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只能通過行政監察程式或申訴的途徑解決.

4樓:商標註冊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係依法作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第四十八條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複核或者申訴。

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複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所以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當申請複核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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