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是什麼意思,民法善意取得有什麼意義?

時間 2021-08-30 10:41:11

1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一、善意取得的含義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佔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

善意取得制度,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源於日爾曼法中 “以手護手”原則,並吸收了羅馬法取得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發展完善起來的,其理論基礎為法律的特別規定。善意取得的根據是基於對權利外形的保護,即其建立在佔有的“權利外形上”,對此外形的信賴值得法律保護,從而使物權人負起某種“外形責任”。

善意取得涉及民法財產所有權的靜態安全與財產交易的動的安全保護的優先與取捨,是對善意取得財產的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維護了交易活動的動態安全。善意取得是適應市場經濟及商品經濟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市場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不可能對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逐一調查,因而在交易中如果買受人善意取得財產後,由於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並讓買受人返還財產,則使買受人在交易時缺乏交易安全感,不利於商品交換的穩定。善意取得制度雖然限制了所有權的追及力,犧牲了所有人的部分利益,但卻保護了交易安全,維護了商品流通的穩定性。

三、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一)善意取得構成要件

1、受讓人須為善意

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既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來判斷。如果受讓人為惡意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所有權。

2、受讓人須通過有償的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以受讓人有償取得動產為前提。善意取得制度是為保護交易安全而設定的,只有在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存在交易行為時,法律才有保護的必要。若無償轉讓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應當返還該動產。

3、受讓人須佔有由讓與人轉移佔有的動產因為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是以交付動產區分所有權的取得的。所以,只有當受讓人實際佔有該動產時,才適用善意取得,從而取得動產之所有權。

4、客體物須為動產動產,是指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動產的公示以佔有為原則,登記為例外。以登記為公示原則的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5、讓與人須為無處分權人

無處分權人是指沒有權利處分財產而處分財產的人。若讓與人為有處分權人,則其轉讓為有權行為,不欠缺法律依據,自然無法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6、讓與人須為動產的合法佔有人

善意取得中,因受讓人為善意受讓佔有,故須讓與人有佔有之事實以資信賴,方有善意之可言,讓與人若非動產佔有人,就沒有佔有的公信力。同時,佔有人還必須是合法佔用動產,是基於動產所有人的意思而佔用。否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特殊規定

1、善意取得制度中無權處分人必須是依動產所有人的意思而合法佔用動產,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這一規定是為了既限制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保護所有權。又強化所有權人的責任,減少交易風險。

當無權處分人為非法佔用時,一般情況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善意取得人是在公共交易市場有償取得動產,則善意取得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2、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善意取得人以有償取得動產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償取得不僅包括對價價款,還包括對價債權。

3、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適用於不動產,在學界及各國立法實踐中觀點不一。這主要是由於不動產的所有權公示原則與動產不同,不動產是以登記為公示原則,而各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亦不相同,存在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的區別,因此,不動產登記的公示效力也有所不同。我國對不動產的登記實行的是實質審查,不動產登記具有所有權公示效力。

因此,我國《物權法》中明確了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2樓:辰星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於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區別動產是不基於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佔有還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佔有的場合,而規定了不同的後果:(1)在動產不基於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佔有的場合,例如被盜、遺失,所有人仍然享有權利,動產無論轉歸何人佔有,都有權請求返還。

(2)在動產基於所有人的意思交於他人時,如租賃、寄託,所有人只有權對其契約的相對人即承租人、受託人請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對於由相對人處取得物之佔有的第三人,不得為返還原物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雖然取得物的佔有權,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權,‍‍

3樓:程巧綠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於善意(+合理對價+公示),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並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的商品逐一調查。

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後,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並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係,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於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

民法善意取得有什麼意義?

4樓:長風秋雁

保護交易安全,要不然你想有人要賣你東西沒有善意取得,你是不是擔心那東西可能是出賣人無權處分,可能會歸還原物而不敢買呢?所以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促進交易,創制了善意取得制度。

5樓:醫國隱醫

1樓回答得正確,善意取得的意義就是【保障交易安全】。

6樓:逃跑的陶

善意取得是指不適宜惡意佔有為目地的取得。

《物權法》的贓物善意取得是什麼意思?

7樓:小元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物權法已經明確將贓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範圍之外。我國的司法實踐一項都認為,對於贓物是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的。

民事法律中的善意取得是指什麼情況?

8樓:匿名使用者

跟你舉個列子吧 如abc三人 其中a的房子由b保管b在a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子賣給c【這裡c知道房子不是b的那就是惡意 若c不知道房子不是b的那c就是屬於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可以對抗第三人 是不是善意就要看當時人知不知道其中的利害關係 列子中房子是a的而不是b的這個情況就是利害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不動產或動產的讓與人,在不法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應具備的條件是,一出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人,二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即受讓人在受讓該財產時相信讓與人有處分權。三受讓財產是以合理的**有償[取得,四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善意取得第三人享有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各項權利。

善意取得的含義是什麼

10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11樓:項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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