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根據勞動法38條去辭工,而老闆不批,我該怎麼做

時間 2021-08-30 11:09:46

1樓:沙漠清源

1、若確如你所說的情況,單位讓你簽字的「員工須知」應該屬於你和單位的勞動合同,依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該勞動合同關於「加班費:週一到週六6元/h,週日7.5/h,國家法定節假日10/h」的規定是明顯違法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為此,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去舉報,也可以到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

4、也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同時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38條,勞動合同法38條

勞動合同法38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按照此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作年限給予補償。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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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視情況而定。勞動合同法 第38條是指用人單位有過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實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原法條為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