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算失蹤?失蹤多久算死亡,人要失蹤多少年才認定死亡

時間 2021-08-30 11:13:06

1樓:華律網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才能宣告失蹤 :(一)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

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

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2樓:小揚說歷史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算失蹤,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宣告失蹤2年後可以再去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去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3樓:八八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條件:

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宣告失蹤2年後可以再去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宣告死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必須按此順序申請,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順序的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的權力平等。

(二)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

(1)下落不明滿4年;

(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

(3)意外失蹤且取得死亡證明的。

(三)須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申請書模板

被申請人:***,男,漢族,生於年月日,住**縣**鄉**村,身份證號碼:****。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事實和理由:

此致**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4樓:龍禧律師

法律意義上的失蹤即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2、客體條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因失蹤而被法律判定為死亡狀態即宣告死亡,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

5樓:周律師說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結束失蹤人生前以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對稱,與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種法律推定。

宣告死亡的制度價值,在於維護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權、繼承人的繼承權、債權人的受償權等。由於宣告死亡要消滅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體資格,所以,法律對此慎之又慎。法律規定的宣告死亡的條件,要比宣告失蹤條件嚴格得多。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蹤。與宣告失蹤一樣,須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即失蹤人下落不明狀態持續存在,而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期間。

對此期間,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了兩類:普通期間的時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特殊期間的時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期間的開始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

3.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須以訴為之,故須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24,25條的解釋,宣告死亡的‍申請人範圍與宣告失蹤的申請人範圍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先後的限制,即順序在前的申請人之申請權,有排他效力。第一順序為配偶,如無配偶的,下一個順序遞增為第一順序,餘以此類推;第二順序為父母、子女;第三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最後一個順序是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對於宣告死亡的申請人順位,主要是為了優先保護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倫理利益和情感利益。

申請人的順序效力是,有在先順序時排除在後順序,同順序人權利平等。

4.由法院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後,先要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人的尋找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生死不明的事實得到確認後,由法院以判決方式宣告失蹤人死亡。

判決宜告之日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6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國家法律是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間限,可以宣告人失蹤而死亡的:

1.宣告死亡必須具備的條件:(1)公民離開其住所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超過了法定期間。

該法定期間還有三種情況:一是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三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後。

7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主體條件:

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二)客體條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

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2.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

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三)形式條件。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口頭申請。

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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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日滿2年、意外失蹤且取得死亡證明的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9樓:隨遇而安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可以申請死亡;經有關專家鑑定不可能生還,即使未經過2年也可以宣告死亡。

人要失蹤多少年才認定死亡

10樓:匿名使用者

失蹤人口的認定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計算。宣告一個人死亡,關係到終止他的民事主體資格,須慎重從事,所以需要有較長的失蹤時間。 同宣告失蹤一樣,宣告死亡也須按法定程式進行。

根據有關法律,宣告死亡應按如下程式進行:首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這些人包括失蹤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法定繼承人、財產管理人、債權人等。其次,由人民法院依有關特別程式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為期一年。

公告屆滿後仍無蹤者生存的訊息時,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

11樓:四哥有法說

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死亡。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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