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與部分業主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時間 2021-09-05 14:19:06

1樓:

通常情況下,開發商還沒有覆蓋時,物業公司已經為老小區進屋,物業公司以前可能沒有通過適當的改造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以推出短,物業管理公司,其公司經營管理的財產建。

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公司。一些開發商本身也屬物業管理公司如萬科等國內知名,發展直接到房地產了自己的物業管理公司下屬後,隨著市場的逐步規範和國家法律法規,從開發商直接開發房地產公司的自己的子公司的現象會逐漸減少。一般進行公開招標,以確定什麼是物業管理公司來管理。

已有專門的物業管理公司,現在專門的物業管理公司的規模也越來越大,管理也比較規範,具有很大的競爭力,有公司專門從事房地產顧問服務公司等。****2)是指業主房子誰的財產,他的房子是使用,所有權,但沒有土地的所有權。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可能是公民或者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

,房子人為業主的所有權。 < >>第二章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是一個住宅區內,對於物業公司在客戶方面。因此,物業公司說業主。

2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公司與部分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無效。

我國合同法規定物業合同是無名合同就是集體合同,前期物業管理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業主大會成立,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合同與業委會簽訂,單個、個別業主無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只能追認以前的合同和以前的物業公司管理服務有效,如果個別業主擅自選聘物業公司而解聘原來的物業公司是違法行為。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必須成立業主大會,過半業主且專用部分面積過半業主同意業委會才能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否則合同無效,房管、物價部門不予備案,出現合同糾紛法院不會維護物業公司的合法權益。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效力能否及於業主

小區換物業公司了,和原物業公司簽訂的租房合同還有效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小區換物業公司了,和原物業公司簽訂的租房合同是有效的,物業也是作為中介來向房客承租的,只要房東無異議,則租房合同是有效的。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擴充套件資料: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選用。

4樓:老闆

原則是負法律責任的,應該新物業和小區簽訂一份新的合同才對啊,如果沒簽那就是有效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在租房合同沒有到期前合同繼續有效。

我國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合同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接受業主委託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無論管理單位變動或業主(出租人)將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租房合同繼續履行到期。

經過業主同意,可以將房屋委託新管理單位出租,經過業主同意租賃合同到期可以續簽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沒有違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6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你說的情況下,那就沒有法律效益。

第一業委會提供的辦公用房在法規上是不允許出租的,你承租的本來就不合法。

第二辦公用房是業委會無償提供給物業公司使用的,如果更換物業公司後業委會還要無償提供給新的物業公司使用,新的物業公司是沒有義務、責任權利承認老物業公司所籤的合同,除非新物業公司也想違規出租給你。

如果要想比較安全、麻煩事少的話你最好能和業委會簽訂一份合同。

7樓:呼春柏

這要看原物業公司跟現物業公司他們之前是怎樣協商的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否有效

8樓:匿名使用者

業委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無效的,業主委員會是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9樓:蘭皋步馬蒼生

這個提問不能簡單地回答有效戓無效。而心須這樣回答:與業主大會表決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有效,而與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則無效。

即決定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該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是否經過業主大會的討論表決同意。至於合同條款則是沒有必經業主大會討論表決的法定程式的規定的,因而不經業主大會的表決同意,只要是物業服務企業是經業主大會選聘的就有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業委會本身就是代表業主的,所以業委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有效的。

當然,業委會簽訂的合同也必須進行公示,讓所有業主知曉。你要是對合同有異議,可以發動業主召開業主大會要求修改,這是身為業主的權利。

11樓:

沒有召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的物業是不合法的,業委會私底下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是更不合法的

12樓:魷魚王降臨

業委會代表業主,簽訂後自然有效。

業主大會是業委會的職能之一,是業委會和業主溝通的方式,是業委會和業主的事,跟物業沒關係。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選舉粗話業委會,不就是為你們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

小區換物業公司了,需要和業主從新簽訂物業合同嗎

14樓:鑽誠投資擔保****

選定新的物業公司,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出面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

合同有效的條件是: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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