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限如何計算

時間 2021-09-10 18:06:20

1樓:華律網

《民法總則》施行前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改變了《民法通則》短期一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而規定為三年。因此,2023年10月1日後發生的人身侵權損害,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三年時限。對於《民法總則》施行時,已經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人身侵權仍適用一年訴訟時效,尚未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是,並不是所有侵權糾紛都統一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如《專利法》等民事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如不一致的,仍適用特別法的規定。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超過訴訟時效便喪失勝訴權,所享有的債權成為自然之債無法得到法院的保護,因此,建議大家在發生侵權糾紛後,如協商無果,應儘快提起侵權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民法總則施行後(2023年10月1日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樓:韓曉柒系列

但是,這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起算,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多的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雖然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但是實踐中有時還是難以把握。

應當說,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價值有關。學界通說一般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價值歸結為以下四個方面:第一,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

第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保護交易安全。第三,便利法院的審理工作。第四,保護債務人,使之不致因很久以前發生的、難以澄清的事件而被提出履行債務的以前。

只有確保權利人和義務人合理明確的語氣,訴訟時效制度對於權利人才不是一種無法預知、令人措手不及的損害,對於義務人才不是一種名義上享有但卻無法正確把握的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制度本身必須表現出較高的確定性,以便指引當事人調整行為和安排生活。關於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世界各國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是主觀標準,即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我國即採用此種方式。所謂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權利人已經在主觀上明確知道了自己的權利被侵害,這是一種確定的主觀狀態;而所謂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是指雖然權利人主觀上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但是從他所處的環境來看,他已經具備了從主觀上明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條件,只是由於他本人的懈怠才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這是一種推定的主觀狀態。

二是客觀標準,即從權利可以行使之時起算。如《日本民法典》第166條規定,消滅時效,自權利可以行使時起進行。《義大利民法典》第2935條規定,消滅時效自權利得主張之日起開始。

所謂權利可以行使之時,是指行使權利時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至於權利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權利被侵害則在所不問。就這兩種方式而言,應當說各有利弊。按照主觀標準,有時雖然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但是由於客觀上或法律上的障礙而不能行使權利,比如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方逃逸的,權利人雖然明知權利被侵害,但是根本不知道侵權人究竟是誰,顯然無從行使權利。

若此時法院仍以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而不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將有悖於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初衷。畢竟,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而不在於侵奪權利人的權利,也不在於縱容義務的不履行及規避民事責任的承擔。按照客觀標準,有時權利行使雖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但是權利人主觀上確實不知道權利被侵害,此時開始起算顯然對權利人過於嚴苛。

那麼,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如何確定權利行使的時間?衷震律師認為,應區別具體情形,從權利人的主、客觀兩個方面考慮,儘量做出對權利人有利的解釋。具體來說,在權利行使不存在障礙的情況下,對於人身損害比較明顯的,若受害人所受傷害比較輕微,以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若受害人所受傷害比較嚴重,需要住院**的,沒有構成傷殘的以**終結之日開始起算;構成傷殘的,以做出傷殘鑑定之日起開始起算;需要後續**的,後續**部分以後續**終結之日開始起算。

對於人身損害不明顯的,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有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在權利行使存在障礙的情況下,則要等到障礙消除時,再按照以上所述的不同情形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日。

3樓:博愛傑傑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2、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限如何計算

4樓:華律網

《民法總則》施行前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改變了《民法通則》短期一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而規定為三年。因此,2023年10月1日後發生的人身侵權損害,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三年時限。對於《民法總則》施行時,已經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人身侵權仍適用一年訴訟時效,尚未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是,並不是所有侵權糾紛都統一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如《專利法》等民事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如不一致的,仍適用特別法的規定。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超過訴訟時效便喪失勝訴權,所享有的債權成為自然之債無法得到法院的保護,因此,建議大家在發生侵權糾紛後,如協商無果,應儘快提起侵權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民法總則施行後(2023年10月1日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訴訟時效、仲裁、調解時限

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2年。

2.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期限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10日。

4.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應當完成調解的期限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

5.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1年。

6.身體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受法律保護的最長期限為:1年。

三、其他人身傷害相關法定時間

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喪失的時限是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

2.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3.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自理能力的,護理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

4.視為工傷的情形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一定的時間內搶救無效死亡,該時間是:48時內。

5.申請鑑定的申請人對鑑定的結論不服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期限是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

6.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的期限是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

7.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

8.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的時限要求為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

6樓:專業交通律師

關於訴訟時效的起算,這個問題比較有爭議,有下列幾種說法:

1、從事故發生時起算;

2、從事故認定書下達之日起算;

3、如果申請了交警調解也可以從調解終結書下達之日起算;

4、還有的法院認為可以從定殘之日起算,因為那時各項損失才確定.

個人認為第2、3種比較可靠。話說回來,如果**終結能夠起訴了還是儘快起訴,以免對方逃跑、轉移財產、經濟狀況惡化等給將來的執行帶來不利。

如何認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一年訴訟時效的

7樓:華律網

《民法總則》施行前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改變了《民法通則》短期一年訴訟時效的規定而規定為三年。因此,2023年10月1日後發生的人身侵權損害,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三年時限。對於《民法總則》施行時,已經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人身侵權仍適用一年訴訟時效,尚未屆滿一年訴訟時效的,適用三年訴訟時效。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是,並不是所有侵權糾紛都統一適用《民法總則》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如《專利法》等民事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如不一致的,仍適用特別法的規定。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超過訴訟時效便喪失勝訴權,所享有的債權成為自然之債無法得到法院的保護,因此,建議大家在發生侵權糾紛後,如協商無果,應儘快提起侵權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民法總則施行後(2023年10月1日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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