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事業單位20對年的編外職工,辭退有什麼說法

時間 2021-10-15 00:13:43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對對你母親表示尊敬!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你的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注意:

1、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建立人事關係,應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

2、第十九條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工作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該工作人員訂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3、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

(二)未依法為工作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應當向工作人員支付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三)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5、第五十五條

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待遇。

6、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根據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工作人員支付。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工作人員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作人員月工資,是指工作人員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

2樓:博愛傑傑

您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20年以上,如您提出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與該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樓:山東青島王律師

這種遺留問題很麻煩。我認為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的。

4樓:為民為理想

體制的杯具,不過可以要求交養老保險

5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做法可向當地12333勞動社保****諮詢。

我是某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工作近20年.未簽訂過勞動合同.請問該單位有權利辭退我?有的話我能請求什麼補償?

6樓:

你已經和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單位是不能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要解除,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你每在單位幹一年給你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7樓:紫陌蘭溪

如果沒有簽訂過合同或者某種協議的話單位辭退你是沒有義務進行補償的

事業單位臨時工幹了二十四年被辭退國家是否有經濟補償。

8樓:嗆胃該巖朔c蓋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12個月工資。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同時考慮到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主張11個月工資的雙倍工資支付。

總計可以要求補償24個月工資的補償。

做了事業單位20對年的編外職工辭退有什麼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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