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欠款怎麼辦我們該如何追討欠款呢?麻煩大家給出點建議,太難了

時間 2022-01-10 13:05:04

1樓:催天下

一、私下和解、私下和解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務人自願並有能力清償的,可以適用這種辦法。

二、律師函、債權人可以委託律師事務所通過發律師函的方式進行欠款追收。或者將欠款資訊通過風險預警系統向合作的信用機構、金融機構等開放,屆時銀行、小額貸款、徵信機構、消費金融、電商平臺、商業企業及被催款人親友、工作夥伴等均有可能檢視到被催款資訊,讓被催款人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種種不利影響,通過信用機制督促其主動還款。

三、代位追償、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

4、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四、申辦強制執行公證。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並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

五、庭外調解。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

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六、通過仲裁。此種方法行使的條件是雙方應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通過此方法,一是可以快速解決糾紛,二是可以相對節約成本(仲裁費用比訴訟費用而言要低)。

但比較困難的是雙方一致要求仲裁。

七、法院訴訟。法院訴訟的途徑有兩個。如果債務金額比較少,可以選擇申請支付令的方式,此種方法費用低,但風險比較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支付令既終止。

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常規的訴訟。該方法執行力度強,但時間較長: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

八、委託第三方催收機構幫忙催收,這樣能節省自己的時間和精力。

2樓:楊芳娟律師

掌握對方的財產線索,起訴,同時申請財產保全,拿到勝訴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

欠錢不還的人怎麼應對該如何有效的追討欠款,真的是太難了?

3樓:巢思

一、選擇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

為此,當事人可以引用第25條之規定,一是事前防範。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爭議糾紛,爭取並註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二是事後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後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於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二、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93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是說,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三、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為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是理順債權債務關係,提出書面債權債務文書;二是沒有債據的,要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錢或有價**數額的書面憑證;三是核實清楚債務人名稱、所在地等基本情況,以便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四、申請破產還債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第204條規定: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還債,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請破產還債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情況下,債權人採取的萬不得已的行動。

因為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從一些地方的實施情況看,債權人難以保障全部的權益,沒有得到償還的債務也不再償還。為此,經常出現企業法人和債權人在宣告破產清償程式開始後,往往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辦法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後,而中止破產還債程式。

五、藉助第三方催收平臺

通過第三方催收幫忙,這樣能節省自己的時間和精力。

4樓:催天下

一、如何對付欠債不還的人

首先,寫好起訴狀,起訴狀可以邀請專業律師寫;

其次,收集準備好對自己有利的債務證據;

最後,帶著起訴狀和證據到事發地法院提起訴訟並繳納相應費用。

一、選擇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5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這樣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

為此,當事人可以引用第25條之規定,一是事前防範。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爭議糾紛,爭取並註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二是事後補救。即發生合同糾紛後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於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二、申請財產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第93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這就是說,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有的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遇到這些情況,債權人可根據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三、申請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第191條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為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是理順債權債務關係,提出書面債權債務文書;二是沒有債據的,要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錢或有價**數額的書面憑證;三是核實清楚債務人名稱、所在地等基本情況,以便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四、申請破產還債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第204條規定: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還債,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請破產還債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情況下,債權人採取的萬不得已的行動。

因為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從一些地方的實施情況看,債權人難以保障全部的權益,沒有得到償還的債務也不再償還。為此,經常出現企業法人和債權人在宣告破產清償程式開始後,往往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辦法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後,而中止破產還債程式。

五、藉助催天下資訊平臺

催天下,秉承以「打造信用生態,構建誠信社會」的發展理念,運用獨特的商業模式和創新的思維理念,為解決各類金融機構、企業、個人在催收業務中的難點和困惑而創立的大型一站式催收技術服務平臺,這樣能節省自己的時間和精力。

欠錢不還的人怎麼應對該如何有效的追討欠款,真的是太難了

一 選擇管轄法院 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24條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5條規定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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