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結束被辭退,怎麼辦,試用期到了,被辭退怎麼辦

時間 2022-01-10 20:00:04

1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結束,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你不違法。

如果無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你違法。你可以要求與公司簽定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限應當包括在正式勞動合同期限內。

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試用期結束,因你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辭退你:是合法辭退,不用向你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由你支付試用期內的工資。

3、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定正式合同、只是單獨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的約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限應視為固定期限合同,這期間你可以要求正式合同期中正式員工的工資而不是試用期工資。

附:關於試用期的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樓: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

3樓:竹稀稀

沒有簽定合同就沒有辦法,你只好走人了。在我國《勞動法》中是不承認口頭合同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來說,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既然公司已不需要此崗位為由,那麼當初為什麼還要招聘?國家有檔案的,建議你去勞動局去諮詢一下,然後再直接找你老總去談。

不要找那個死經理了,沒什麼大不了的!

還有「我其實也不是想留下來,就是覺得試用期三月,太虧了,」既然這樣的話,當初為什麼要留三個月,這實習的三個月裡面,你又學到多少東西呢?你覺得虧,你想想公司賠養你,這三個月你又為公司做了多少呢?年青不要太在乎錢的,做事先做人阿

5樓:峰振一

沒辦法!

只能去找下一個公司!

補充:這中單位本來就是想玩你..

就像我開了一個酒樓,只要一到3個月,就把服務員開了,隨便找個藉口.

省錢!!

試用期工資才800!正式工要1600呢!!!!

6樓:從

1、當初不知你們口頭約定的多久的工作期限。如果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能是三個月,那麼他要解除你,應提前一個月通知,沒有提前的話應給一個月工資。

2、你工作沒有滿一年,按現行規定是沒有補償金的。

3、如果他沒給你交社會保險,你可以要求補繳。

如果為了這個事要走法律程式會很麻煩,如果你現在申請勞動監察也只會便宜了單位,因為明年不籤合同是要付雙倍工資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到了,被辭退怎麼辦

8樓:愛講真話的阿拉蕾

除非有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你可以得到賠償。

要賠償金,有如下幾種情況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9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期結束,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你不違法。

如果無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你違法。你可以要求與公司簽定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限應當包括在正式勞動合同期限內。

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試用期結束,因你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辭退你:是合法辭退,不用向你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由你支付試用期內的工資。

3、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定正式合同、只是單獨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的約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限應視為固定期限合同,這期間你可以要求正式合同期中正式員工的工資而不是試用期工資。

附:關於試用期的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0樓: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

11樓:江西阿龍

最近口罩裝置比較火,比較忙,公司現在口罩裝置150臺,做的差不多了,人員多了,就想讓我自己辭職,請問有關律師,他們這麼做合法嗎?

12樓:問法網姜律師

在試用期單位辭退你,應該說明你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因否則要承擔責任。

13樓:duende惡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況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4樓:葬心月夜

法律明文規定並賦予用人單位在用人時有考察期(即試用)權,考察期不合格的員工可以辭退,不用給予任何補償,除非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才給予賠償和補償(比如在試用期因為業務的關係勞動者傷殘了,公司以不能勞動為由即可辭退勞動者)

15樓:匿名使用者

10號才告訴你不及格,就證明你過了試用期,是正式用工,要賠償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6樓:

不好意思,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間被辭退,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7樓:惠州皮律師

你的合同期限有多長?只有超過三年的合同,有約定6個月以上的試用期。當然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聘用的條件。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不予聘用。

這個時間上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在試用期內,但是也沒有什麼很大的影響。

18樓:西政自由鳥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違法事實,試用期內完全可以不錄用勞動者,沒有任何補償法律依據

一下情況沒有補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9樓:簡簡單單

試用期解除合同,也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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