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發工資,把他公司的東西賣了犯法嗎

時間 2022-01-11 02:20:03

1樓:匿名使用者

擅自賣公司法定代表人財物抵扣工資違法。

追討工資與處置財產是不同的法律關係,無論何種情形,非經公司同意,職工沒有公司財產處置權。公司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維權;擅自處置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或者公司財物都是違法行為,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2樓:問法網姜律師

不合法,是兩回事。對方不發工資。建議你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3樓:中顧法律網大狀

私自買賣公司的東西是犯法的,對於老闆剋扣工資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建議你走正規途徑解決,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投訴。

4樓:雨幻玉

犯罪.並且私自佔有並變賣.趕緊想轍彌補吧,及時賠償並能或得對方原諒.就不被起訴.

5樓:中顧法律網解答

你最好是去勞動部門申訴或者仲裁,因為你要是強賣東西就會侵權,被老闆控訴

6樓:

老闆不發工資,拿了公司東西走人是屬於盜竊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老闆拖欠工資應當相當低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補發工資及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7樓:匿名使用者

別衝動,冷靜思考一下,你會自己明白的

老闆不發工資,拿了公司東西走人犯法嗎?

8樓:匿名使用者

老闆不發工資,拿了公司東西走人是屬於盜竊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老闆拖欠工資應當相當低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補發工資及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9樓:李建成律師

老闆不發工資,協商不成,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投訴。但拿了公司東西走人犯法,屬於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擅自賣公司法定代表人財物抵扣工資違法。

追討工資與處置財產是不同的法律關係,無論何種情形,非經公司同意,職工沒有公司財產處置權。公司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維權;擅自處置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或者公司財物都是違法行為,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11樓:

這樣做是違反法律的,千萬別拿公司的東西,老闆不發工資可以起訴,利用法律要回自己的工資,如果拿了公司的東西自己就違法了。

12樓:河北滄州泊頭店

老闆不發工資是老闆的不對,你可以走正規的法律程式,但私自拿公司東西是不可以的

13樓:掏心專用

犯法,征服收拾不了老闆但百分百能收拾你

記得采納啊

老闆拖欠工資,拿他貨物犯法嗎

14樓:

老闆拖欠工資,拿他貨物屬於犯法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貨物是老闆的私有資產。老闆拖欠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和勞動糾察大隊進行舉報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5樓:人人哦哦哦課

犯法的,有硬要拿走公私財物的行為,公安機關可處拘留、罰款,是違法行為。

老闆拖欠工資跑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庭依據裁決後,再去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把公司的貨物拍賣後,執行仲裁裁決的。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16樓:匿名使用者

實踐中,為了拿到工資,有的員工會扣留公司物件,這種行為確實違法,但也確實是無奈之舉。

舉報、仲裁、訴訟、執行,都需要時間和成本,很難短時間內解決問題。

那麼,採取扣留公司物件的方式,會有什麼後果哪?

公司可能會報警,告你盜竊或侵佔,實際情況也很可能被認定為盜竊或侵佔,如果數額較大,可能是犯罪,倒把自己坑了。

但是,我認為,如果方法得當,也是可以以扣留公司物品的方式,取得工資。

法律上有種情形,叫做自力救濟,是通過自己的方法,實現自己的權利,這是合法的。

具體方式為,你儘可能扣留價值小,但是對公司很重要的檔案、材料等,盜竊與侵佔都是按照物品價值來衡量是違法還是犯罪的。如果扣留價值較大的物品,一定扣留物品的價值不要明顯超出自己的工資(如果物品可分的話)。

你扣留公司物品,要明確告知老闆,扣留了什麼東西,多少東西,說我暫時沒時間歸還公司,暫放在我這,待我到公司領取工資時,我一併給公司拿回去。

確定是否違法犯罪的認定基礎是:是否具有佔為己有的目的,所以暫留在我這的說法,可以避免被認定為盜竊或侵佔。

還有就是保留上次行為的證據,簡訊留存、**錄音等,不然,你做的上述事情,公司可能會一口否認,就說你是盜竊。

以上內容,完全是學術**,建議還是以合法方式,實現自己的權利。

17樓:懲戒柒柒

你這樣公司可能會報警的,告你盜竊或侵佔,實際情況也很可能被認定為盜竊或侵佔,如果數額較大,可能是犯罪,倒把自己坑了。

法律上有種情形,叫做自力救濟,是通過自己的方法,實現自己的權利,這是合法的。

具體方式為,你儘可能扣留價值小,但是對公司很重要的檔案、材料等,盜竊與侵佔都是按照物品價值來衡量是違法還是犯罪的。如果扣留價值較大的物品,一定扣留物品的價值不要明顯超出自己的工資(如果物品可分的話)。

你扣留公司物品,要明確告知老闆,扣留了什麼東西,多少東西,說我暫時沒時間歸還公司,暫放在我這,待我到公司領取工資時,我一併給公司拿回去。

確定是否違法犯罪的認定基礎是:是否具有佔為己有的目的,所以暫留在我這的說法,可以避免被認定為盜竊或侵佔。

還有就是保留上次行為的證據,簡訊留存、**錄音等,不然,你做的上述事情,公司可能會一口否認,就說你是盜竊。

老闆不發工資,我 把他的東西拿走 算是 犯法嗎?

18樓:眉間雪

老闆不發工資,拿了公司東西走人是屬於盜竊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老闆拖欠工資應當相當低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補發工資及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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