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後被告不來,怎麼辦,起訴被告人,被告人要是不來怎麼辦呢?缺席怎麼處理呢

時間 2022-01-13 00:30:07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樓:孫法官說法

您好。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審理,並依法作出判決。

也就是說,被告不來,不影響法院的審理。

3樓:陳金華

起訴後,被告不出庭的,法院會區分不同的情況。視不同的情況,法院要麼是缺席判決,要麼是延期**審理,要麼是中止訴訟,要麼是終結訴訟。

相關的法條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4樓:fcwk愛

一、如果是離婚等有人身關係的案件法律要求被告一定要到場的,被告不來,經傳喚後是可以對被告進行拘傳的

二、對於其他不需要被告一定到場的案件,法院經合法傳喚後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三、總之你的事情就是準備證據打官司,他來不來那是法院的事情,當然你的被告要是明確的哦,就是地址要是對的哦

5樓:婚姻律師劉輝

送達後可以缺席審理,也可以缺席宣判的。

起訴被告人,被告人要是不來怎麼辦呢?缺席怎麼處理呢

6樓:呆萌志

被告不到庭應訴,法院會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原本專指民事訴訟中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

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為在一方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況下,解決有關的爭議,在西方國家,形成了缺席判決主義與單方辯論主義兩種代表性的缺席判決制度模式。

法律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7樓:辛未道

《行政訴訟法》第4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律之所以這樣規 定,其理由是:

(1) 原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這實際上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起 訴權,是處分自己起訴權的一種形式。人民法院沒有必要動員或再三傳喚原告到庭,應該 按自動撤訴處理。按自動撤訴處理後,在法定期限內,原則上不應允許再行起訴。

因為準 許原告再以同一理由,對同一訴訟請求、同一訴訟標的提起同樣的訴訟,被告就可能隨時 被訴,這不僅給被告造成訟累,而且雙方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對行政機關的正常行政管理也不利。當然,原告如以新的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如符合 立案受理條件,應立案受理。

(2) 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應該影響法院的正常 **審理。人民法院也不應該因被告不到庭而對案件不作出判決和裁定。人民法院在查清 全部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可以缺席判決。

當然,缺席判決也得依法作出,被告不能因為缺 席而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8樓:杭州元來網路科技****

如果證據不足,駁回起訴。如果證據充分,那就可以缺席審判的。

9樓:阿元

被告不到庭應訴,法院會缺席判決。

判決一般是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案情,作出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起訴後**被告不到怎麼辦? 20

10樓:唐河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條和114條規定:

1.被告不出庭是不影響訴訟請求的。

2.必要的時候可以缺席判決。

3.法院可以拘傳他到庭。

4.法院只要宣判就對他有強制力被告必須履行。

拓展資料: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在於請求法院通過審判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起訴必須是宵起訴權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

在中國,刑事案件的起訴,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只有對告訴才處理和其他不嵩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才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人提起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可以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也可以是人民檢察院和受侵害的法人單位。

11樓:fsrm南

民事訴訟**被告不去

1.法院可以拘傳他到庭。

2.必要時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不出庭也不影響訴訟請求。

4.法院只要宣判就對他有強制力他必須履行。

拓展資料:相關法律我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12樓:大超love雪子

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

我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拓展資料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13樓:馬莉律師

回答您好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

提問起訴離婚二次了對方很無奈,該怎麼辦

回答離婚官司被告不在場法院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法院缺席判決離婚的條件是: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提問如果沒有在場,還需要 起訴嗎?

回答如果沒有在場的話,就是缺席判決你離婚兩次,這個是需要根據法院的情況來判定的。

提問如果對方找藉口,不到庭的,該如何處理

回答不到庭的話就是上面說的被告缺席判決,你有注意看上面的問題嗎?我給您的答案仔細再看一下哦。

提問**之日,被告不來,原告需要在場嗎?

回答原告需要到場的原告不去的話,視為撤訴的就是這個,您沒有起訴的原告是必須要到的哦。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更多10條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

我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1] 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說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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