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以什麼日期界定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時間 2022-01-14 13:30:05

1樓:hrv王子

領了證書再籤當然算

協議沒什麼效用,我記得應該是按照房產證下來的日期或者資金交付的日期吧,各地好像不一樣

我建議你,如果是雙方出資,那就雙方名字

如果是單方出資,那就單方名字

但女方要是考慮到產權問題,那就把正式移交房款的日期放到領了結婚證之後

再教你,如果考慮到情感問題,那合同那個籤都無所謂,買房的房款從哪個賬戶出來的這才最重要,把房款放到你的賬戶中,直接劃賬,將來即便有糾紛,也可以財產主張,當然要保留憑據的。

最好別折騰,直接把正式籤合同和移交房款的日期放到領了結婚證之後,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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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貸款了 啊

那別擔心

有貸款的肯定屬於共同財產

只有全款的才麻煩

實在不放心就登記兩人名字吧 比過分 產權55開 或者51 49開 給你老公點面子

2樓:上海笙銘律師

1、一般來說如果是收入的話以結婚登記的日期去界定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

2、購房界定婚後和婚前財產則要看購房房款的出資了,如果出資是婚前個人財產,但產證是婚後取得且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屬於前個人財產,因為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在婚後購買的有形財產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即作為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3樓:

房產是婚前所得還是婚後所得以房產登記的時間為準。

4樓:上海l律師

1、關鍵要看交款時間

2、結婚登記前交款的為婚前財產

3、結婚登記後交款的為共同財產

4、可以同時寫2個人的名字,那就肯定是共同財產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以房產證上的登記日期為準。

怎樣界定房產是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只憑房證上的日期嗎?

6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引者注:此處十

七、十八條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

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

有人認為,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並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以取得房產證為準),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麼?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關係,簡單地說,購房者與賣房者是房屋買賣關係,而購房人與貸款人則是房款借貸關係。當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找貸款人借到了錢,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係。在此之後,購房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的行為,屬於購房人與貸款人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券債務行為,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買房人買房行為得到了房產所有權是屬於物權,還貸行為是屬於債權法律關係,物權優於債權,所以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不能造成房產所有權的變更,且房產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變更必須經過房產部門的登記公示程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婚後共同還貸的行為只能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在婚後還貸的行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財力,所可以就婚還款的一半主張由欠款一方補償。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如何界定? 5

7樓:華律網

以購房合同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後就算婚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當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法》第39條第1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8樓:稀硝酸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界定根據取得的財產是否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在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前財產以購房合同的日期為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後就算婚後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樓:圖圖兔兔圖圖兔兔

如果你們兩個結婚前買的房子,並且沒有對方的名字的話,那離婚後房子就是屬於你個人的,不屬於共同財產,對你是沒有什麼影響的。婚前買房子是以購買房子的日期為準,也就是購房合同的日期。

根據《婚姻法》中: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認定婚前財產需注意的地方: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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