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高人解答 關於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

時間 2022-01-14 22:45:03

1樓:

依婚姻法第17條,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得的財產。但夫妻可以自由約定婚前及婚內財產的歸屬。

現在在你名下的房子和車屬於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不公證,到離婚的時候也是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配的。但是存款就不一定了,除非存定期,如果存存取取的,單憑口說全是你婚前所得不怎麼有說服力吧。又比如你結婚後用存款裡的錢給家裡買了個洗衣機什麼的,離婚的時候也不會說全額退錢給你,因為你對家庭有義務。

所以最保險的辦法是婚前協議然後公證:可以詳細登記婚前財產,甚至約定部分或者全部婚後所得財產也歸個人所有。

不過道德上來說,真這麼做挺咯應人的。結婚哎,要做一家人的(當然你要為了嚇跑她而這樣做又是另一回事)。小弟只多嘴一句,不喜歡的真不要結,結了是給自己找煩。

都什麼年代了,還父母之命啊,何況你還是個爺們。

2樓:有法必答

1.這些都屬於你婚前個人財產,不會轉化為夫妻財產;

2.但結婚以後,你再獲得的收益,原則上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沒必要公證!你的行駛證,房產證,存款時間只要在結婚證的時間之前就沒問題!

3樓:¨上帝之手

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那樣就解決你的問題了

急求高人指點 關於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4樓:石頭

請問孩子有多大?在婚期間你們的債務關係,財產都是共有的…但她有外遇有錯在先…所以財產分割會偏向你

5樓:燒焦的火柴

1、只要房子是結婚登記後買的,不管房產證上是寫誰的名字,房貸是誰出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2、他父親生病住院,喪事打理都是作為你一個女婿所盡的義務,你不能提出要求返還。

3、外遇簡訊的證據只能證明你們夫妻的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可作為分割財產時對方有過錯的參考,但不一定採納。

4、孩子多大了,如果孩子已經2歲以上,多和你一起生活,判給你的機率比較大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各情況你要拿到十足的證據,到法院舉證,

這樣法官才會輕向你,。

7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按照下列標準區分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進行分配,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於離婚後復婚的財產分割問題

8樓:硬幣小耗

1、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所以在離婚時已經約定了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即使是復婚也屬於這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樓:

廣東胡律師:

1、復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不主動成為共同財產的話,再離婚的話男方是無權重新分割;

2、個人婚前財產不公證也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不過為了安全最好是去做個公證或者把財產轉移到可信賴的親戚名下。

10樓:duo少

婚前的財產就是婚前的財產,婚後的所得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除了做婚前財產公證之外夫妻雙方也可以就財產達成一個協議,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達成的協議也是有效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我也是離婚已經五年以上了,現自己辛苦存了一些錢,也是想通過公證的途徑把自己的財產給公證一下,我認為你是想法是對的.我現在沒有復婚,很多人勸我復,但我還在猶豫,我女方復婚前的財產應該是她的個人財產,雖然沒什麼書面文字約定,但法院還是會認為是她的個人財產的,你不能分,也分不到.其它也沒什麼好方法,只有公證是比較好的辦法.

聽說手續費不是很多.

12樓:板弟弟

一、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離婚後對共同財產分割了,就屬復婚後的一方婚前財產。有約定的可以按約定。

協議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離婚後能否重新分割財產?

13樓:血盟蹌兒

1、協議離婚後可以起訴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的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時也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威脅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一方在債權人主張財產償還後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3、對已知未處理的財產

《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對遺漏財產的處理

對於一方既沒有對財產狀況進行隱瞞,也沒有欺詐脅迫等情形,也不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行為時,而在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遺漏處理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該財產的存在和實際佔有狀況,卻不提出分割要求的,應視為其預設對方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放棄分割要求。如果當事人確實不知道該財產存在,而導致當事人未提出分割請求,引起遺漏分割的,應依法支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該訴訟時效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項財產如公司股權的存在開始起算。

以上是關於協議離婚後離婚後能否重新分割財產的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協議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在實踐中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往往很難在離婚後再重新分割財產,當然也不是必然不能重新分割,建議您在遇到此類問題時,及時的諮詢專業的婚姻律師,讓他根據您的情況為您分析一下重新分割財產的可能性以及該如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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