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降低撫養費的條件有哪些

時間 2022-01-15 08:35:05

1樓:愛喝粥

一、申請減少撫養費要具備怎樣的情形

儘管增加撫育費的情況較多,但也仍然存在減少或免除撫育費的情況,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則是給付撫育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一)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二)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二、離婚後如何變更子女撫育費

子女撫育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變更,是指父母雙方離婚時已經協議確定或經判決確定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撫育費或者給付撫育費的一方提出要求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關於子女撫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離婚時,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決定的撫育費數額,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出現撫育費不足或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特殊的情況,因此必然要對其撫育費進行變更。所以,法律允許變更撫育費,但必須依法變更。

(一 )變更子女撫育費,應另行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育費的情形較多,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是子女。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二)符合法定事由,法院應予支援。 變更撫育費必須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給予支援。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僅有此法定事由還不夠,還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給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援。

(三)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無論是增加、減少撫育費,父母雙方首先應該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時,可訴請法院解決。

(四)還有一種情況,要求變更的主體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即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當時以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育費或負擔部分撫育費達成協議的,經若干時間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育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訴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父母一方申請減少子女撫養費數額的,必須要有法定的情形才可以,包括父母的經濟收入減少或者出現困難導致無法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而減少撫養費可以是當事人之間協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後可以申請降低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但需要滿足的法定條件是因為工資的收入有所減少,因病或者傷殘,因為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

什麼情況下可以更改撫養費

3樓:華律網

在出現以下的情況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費的情形有:1、原定撫育費數額已經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突發情況的。但是僅僅有這些條件還是不夠的,只有在另外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給付能力時,法院才會真正支援。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費時,建議去進行調查取證,證明對方的收入狀況,可以對方的單位、稅務、銀行等部門調查取證,檢視工資表、個人完稅證明、銀行流水等,因為操作起來比較複雜,建議委託律師。

4樓: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

(1)原定撫養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父或母一方請求減少、中止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應當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支付能力。

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但撫養的實際給付,以其具有負擔能力為前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減少:

(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一方又有撫養能力;

(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經濟**的,則應按照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需注意的是,父或母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後,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的撫養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擴充套件資料:

撫養費變更的程式:

根據《民訴意見》第152條的規定: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

關於撫養費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當事人出現增加或減免撫養費的法定事由後,權利主體可以依據出現的新情況、新理由向法院提起變更之訴,請求法院變更撫養費數額,作出新判決。

此新判決的效力與原判決的法律效力沒有衝突,因為新判決是依據新情況、新理由作出的,相當於對一件新案件作出的判決。

撫養費支付形式的變通:

對於撫養費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現金支付,也可以是實物抵付,當然實物抵付時,應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應的經濟收人為宜。

撫養費的支付週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雙方商定的一個特定期間支付。有條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後難以找到對方支付撫養費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無經濟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綜上可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是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則向法院起訴,增加和減免撫養費都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夫妻雙方應儘可能進行協商,這樣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環境。

5樓:朱博楠律師

回答「孩子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在出現以下的情況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費的情形有:1、原定撫育費數額已經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突發情況的。但是僅僅有這些條件還是不夠的,只有在另外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給付能力時,法院才會真正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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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賦予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要求,也就是撫養費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至於費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僅憑子女單方面的要求而確定,應經相應的程式予以解決。

其程式可由子女與父母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訴訟程式處理。

二、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由於物價調整,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三、減免撫養費的情形

此外,還有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般有兩種:

(1)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

(2)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

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

四、先協商,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離1婚後,如果在孩子成年前,沒有重大變故,要求增加撫養費大多數情況下是得不到法院支援的。但若是因為物價**、子女上學、患病等原因,原來約定支付的孩子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實際所需,不能維持孩子的實際生活,這時可以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要求對方增加孩子撫養費,可先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附:需要說明的有兩點:

(1)免除撫育費,只是就撫養費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為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

(2)變更撫育費,原則上限於子女提出或根據子女利益,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義提出,但權利主體只能是子女。

7樓:墨白正年少

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一共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更撫養權條件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麼只能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了。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在這個變更撫養權條件下變更孩子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此種變更撫養權條件下,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變更撫養權條件在法律上有時候並不能全部囊括,因為社會現實是複雜的也是在不斷髮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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