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房屋產權共有人房產分割

時間 2022-02-07 18:40:03

1樓:於柱律師

房屋的所有人是你媽和你姐,是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但是如果你姐夫能證明他有出資,可以主張債權返還,也就是房款部分返還。關鍵是證據了

2樓:王依

房子的所有權人就是你媽媽和你姐姐,以房產證為準。但是你們應當把你姐付出的錢還給他。這一點法律還是支援他的。

3樓:駝絨色特

1、夫妻協議為單獨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確定為單獨所有的,另一方有權確認為夫妻共有。

2、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一方或雙方合法收入所得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署誰的名字也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也可於婚內自願、自行約定將某些財產歸屬夫妻一方。不知你的此處房屋,是否雙方做出了財產歸屬的約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的產權應按房產證上登記的人員為準,房屋在結婚之前購買並辦理產權登記的,屬於婚前財產;你姐夫有證據證明其出資的可以要求你母親和你姐將該部分出資退還。

5樓:

廣東胡律師:

從房產證與他們結婚證時間來判斷,此房是你母親的個人財產,涉及不到你姐姐與姐夫離婚財產分割,但你姐夫如果能證明他有出資的話,他可以在法院主張你姐姐歸還出資的錢。

6樓:秦福律師

1、從房屋取得登記日期和你姐與姐夫結婚日期來看,房屋應當為婚前財產。

2、從房屋登記狀況看,你姐與你母親為房屋共有人。

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不動產以登記確定產權歸屬。

4、可知,該房屋沒有你姐夫的份額,其分割房屋的請求難以得到法院支援

房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怎樣分割

7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8樓:南邕

房屋分割問題

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的,一般由雙方共同申請登記,並提交以下資料:房產證;身份證明及影印件;協議離婚的提交離婚證及影印件,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法院判決離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及影印件,判決書中明確房產歸屬的可由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

a婚前按揭房分割

該房產應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因為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款及辦理銀行按揭後,房屋所有權實際上已經由開發商轉移給了買房者,買房者與銀行是債權債務關係。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還貸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裡面有兩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權益,可以進行分割。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婚前財產,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

其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予以分割。

b公房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麼情況下,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採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有以下九種情況,夫妻都享有房產承租權。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裡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後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並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於婚後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裡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後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後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後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後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後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2、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處理原則是什麼?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結合實際業務經驗,筆者認為,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而是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5)參考公房產權人(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哪方。

3、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1)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麼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於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繼續承租方應向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適當補償」的標準如何界定呢?對此,目前的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據此,筆者認為,可參照拆遷法規,依照離婚時當地**有關部門公佈的同類住房標準價,以獲得安置費用的一半價款作價補償給另一方。

4、有「部分產權」的公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5、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何處理?

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現在社會,隨著經濟生活的豐富和購房形式的多樣化、靈活化,商品房的買賣已不侷限於現金買房,出現了銀行按揭購房、分次付款、集資買房等各種形式,另外再加上房產證頒發經常滯後,造成了商品房分割煩瑣複雜,各地掌握標準不一致,夫妻離婚時商品房如何分割呢?

c私產(商品房)分割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的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

這和第一種情況實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的

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注意:(1)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2)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3)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未償還貸款部分除去。

4、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實踐對此有不同的做法,現就北京法院的通常做法,將此種情況下的房屋歸屬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需要指出的是:

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購房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房屋就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

(2)對於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房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3)對於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且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的,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併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5、婚前貸款購房,婚後雙方共同還款,離婚時尚未領取房產證

此種情況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法院不就產權歸屬進行判決,只對房屋使用權作判決。等到領取房產證後,另行起訴來確定房屋歸屬。

6、婚前共同出資購房,婚前領房產證只記載一人名字

離婚時如果不能證明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法院一般不支援要求分割房產的請求。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名字的

實踐中,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對此,法院不會在離婚案件審理中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8、父母參與出資購買房屋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實踐中,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宣告,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父母出資買房子的錢是借給自己的,而不是贈與的,並拿出借條予以證明的。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上述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中,離婚分割時夫妻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法院將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法院組織競價,由出價高的得房,並由得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如果競價不成,可由法院判決確定。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錢的,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審計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得房的一方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要房的,由雙方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後,法院再處理。

夫妻共有財產問題,夫妻共有財產 與 夫妻共同財產 有什麼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鄔民 當然可以了.因為該房...

如果房產是他父親的名字,算不算夫妻共有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 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 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 補貼 2 生產 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

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是否必須雙方同意

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經過夫妻雙方跟同意。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