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和我老公離婚了,婚前我死去父母給我的財產,老公有份嗎,老公可以讓律師查出來的嗎

時間 2022-03-07 23:55:07

1樓:淮安浙江人

一、如果和我老公離婚了,婚前我死去父母給我的財產,老公有份嗎?

你老公原則上沒有份,從法律上講,這屬於你個人的婚前財產。這個財產並不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轉化為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在現實中,對於現金之類的動產而言,婚後不太好區分和明確了;對於房屋等不動產而言,婚前財產是比較容易明確的。

如果是存款,有比較明確的存入時間,或轉賬記錄,這個也容易認定。

二、老公可以讓律師查出來的嗎?1、律師,沒有到金融機構進行調查的權力;

2、你老公可以申請法院對相關帳戶進行查詢,甚至查封、凍結。

這個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就難了,首先你老公要提供具體的線索,比如提供某金融機構帳號;同時你老公要提供證據證明你有惡意轉移財產或隱瞞財產的可能。否則,法院不會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上,如果是你父母在你婚前的贈予,或者你婚前就繼承的財產,即使查出來了,也是你的個人財產,你老公是沒有份的,除非你同意或你們約定屬於共同財產。

如果你老公主張是夫妻共同財產,你老公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2樓:孑孓

婚前獲得屬於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存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財產約定或者贈與。

3樓:君然所龍嘯律師

你這屬於你的個人財產。因為那是你結婚前父母贈與的。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至於你說的舉證問題,你需要證明那些是你父母婚前給你的。對於他說已經用掉了,你可以否認,要求他舉證。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份~~~婚前資產是屬於個人資產。況且他一個大男人,好意思搶你一個女人,死去父母給的資產。找個律師諮詢一下。

5樓:匿名使用者

你父母的財產同他沒有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婚前財產歸個人,

離婚前這樣財產轉移可以追查回來嗎?

7樓:墨白正年少

總有辦法的。

根據財產的屬性分:

1.不動產(主要是房屋),這個好辦,因它是需要登記的,戶頭未轉移就不算轉移,而轉移了必變更戶頭,一查便知;

2.登記的動產(主要是車輛),也較好辦,如果戶頭轉移了可認定轉移了。戶頭沒轉移但實物轉移了,這麼大件的東西,配偶不承認就報警,幾下子就會找到的;

3.其他動產,家電傢俱,尤其貴重飾品之類,比較麻煩點。但配偶如轉移又不認賬,性質很惡劣,是對你那一份額財產權的侵犯,可向公安報案,如公安接警(應當接警),則留下的處理事件的筆錄等材料可作證據;

4.銀行存款,也很好辦,可自己、也可起訴後申請法院到銀行一查,再根據取款時間、大筆金額、簽名、甚至櫃員機攝像資料都是證據;

5.現金,就難辦些,或許上述第3條、第4條中可順帶查出留證,否則只能自認倒黴了

8樓:張趙泳律師

你好,你的情況比較複雜,你知道你老公存錢的賬戶麼?。由於你婚後一直主內,在離·婚時你可以要求給付適當的補償。

9樓:

證據很重要。

如果真像你說的那樣,這樣的日子早結束一天好一天,即使一分錢拿不到。

10樓:劉大來律師

你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買房,本屬於你個人財產,但你登記在老公名下,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且你要不是能證明是你出資的,可能會變成對方個人財產。如果你不能證明他轉移財產是無法分割的,他用自己婚後取得的財產贈與父母也需要你同意。

*北京專業離婚糾紛***劉大來律師*

我和老公談離婚了,財產分配這塊。老公表面上是分給我大部分財產,他只留了1萬塊錢

11樓:催天下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並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衝突,不再適用,其餘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衝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後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於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援,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12樓:愛寶酷酷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離婚時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的,有證據證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隱藏財產的證據,法院會根據提交的證據判決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藏財產的一方部分或少分財產,這是對離婚隱匿財產行為的一種處罰。而對於離婚後發現對方有隱藏財產的行為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根據上文所說,離婚時發現對方轉移、隱藏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對於離婚後發現對方隱匿財產的,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也可以請求多分財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離婚對方隱藏財產怎麼辦並不是很複雜的問題,重要是如何發現對方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如何收集對方隱匿財產的證據才是關鍵。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以事先諮詢一下律師,在律師的幫助下,避免給對方隱藏財產的機會,防患於未然。對於離婚後發現對方隱藏財產的,則需要在律師的幫助下收集證據,打好重新分割財產的證據。

因為,離婚後發現對方隱匿財產行為的,是有時間限制的。在必要的時間限度內,沒有收集關鍵證據的,則有可能喪失重新分割財產的機會,得不償失。因此,不管怎麼說,離婚財產分割請個律師還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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