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歲離婚女人帶15歲男孩好嫁嗎?本人無工作,4年前離婚,現在打工,孩子上初中

時間 2022-03-09 18:30:04

1樓:探

找未婚的就不是太好找了,找離婚的或年歲大的點應該還是好找。主要還是要找一位能接受你的過去,接受你和你兒子的男人,說真的女人帶著兒子相對是比較難找點,但是也有碰到喜歡的就無所謂了。祝你好運

2樓:彭念之

女人會不會在房產證寫男人的名字

這個我覺得不會

因為人都是自私的 萬一哪天你們倆之間發生什麼事離婚了 這套房子有你的名字 不就麻煩了嗎

至於結婚兩年 不生小孩 也許是高齡 不好懷也許是不想生 所以具體原因當事人應該比較清楚才對

3樓:皆有可能

好不好嫁只看女方的要求高不高,女性本人的條件好不好。

如果要求不高,條件很好,是不愁嫁的。

4樓:q魚娘老師

每一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是孩子已經十五歲了。

必須要尊重他的個人意願是否跟你改嫁。

5樓:匿名使用者

沒問題得別太擔心了,祝你幸福快樂

6樓:嶺南憐翠

主要還是要找一位能接受你的過去,接受你和你兒子的男人

7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36歲還年輕,緣分到了一樣嫁。

8樓:發熱哭了

只要遇到真的在意自己的人是可以重組家庭的

9樓:匿名使用者

為了孩子,你要自立自強,孩子,家庭是你的最重要的東西

10樓:

找個跟你情況差不多的還可以

11樓:毓皖清

換位思考一下,你是男的,你願意不願意娶這樣的人?

12樓:

好嫁的,漂亮點更好家,

13樓:踩雷就是你

孩子叛逆,女人神經病難好

36歲的女人,離婚後帶著一個10歲的男孩,好嫁人嗎以後

14樓:匿名使用者

帶著孩子再婚肯定更激告州多麻煩。但是要讓媽友歷媽放棄孩子 也好難。36歲還是年輕的,肯定能找到合適的明蔽另一半。媽媽加油吧。

15樓:此女智商20%、慎

你得讓自己出色,別人才會來愛你,真的女人就是這樣

16樓:匿名使用者

不大好找,要是帶女孩給個嫁妝就完了,男孩貴著那

17樓:心繫樂情

我有個網友也是和你差不多,她小孩快上高中了,離婚了一直沒結果。也是三十六

18樓:手機使用者

你**人呢!嫁我吧!

本人36歲女士,為了帶孩子十年沒上班,接觸的人又少,現在孩子大了,可以上班了,可是沒有人願意要我! 20

19樓:匿名使用者

天生我材必有用,機會總會有的。

20樓:情感分析師是我

不,知道為什麼嗎?因為十年你沒有跟外面社會接觸 很多都不懂,在加上文員,你年年有點大,基本上文員都是20歲左右,其實你完全可以改變自己,不想做一輩子普工就只有改變,

21樓:想要將

不要難過 假如你要不是甘心的話可以通過自我學習豐富自己的閱歷 給自己一個拼搏的目標為了自己 只要不死終有出頭之日

22樓:牛霞吧

可以到一個普通單位,找一個普通工作先做。熟以後,再換工作。十年沒上班,已經和社會脫節,所以,必須要不怕吃苦,

23樓:精神佈道者

慢慢來,自己也大膽點。

24樓:匿名使用者

前期找一點技術含量低一點的工作,先上手再說,後面慢慢來。

25樓:天長地久

慢慢找,總有適合你的工作

26樓:其實你是不懂哥

什麼學歷!像你這樣的,高中以下就不好找了!

27樓:匿名使用者

心態放好,會找一個你喜歡的工作

28樓:

超市上班,應該可以的…

一個離婚女人還帶一男孩22歲,又嫁一個沒有結過婚的男人,這個男人為了她的孩子找工作付出了很多。工作

夫妻離婚,有個男孩6歲。應該歸誰?

29樓:荒誕不經

看具體情況,一般誰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判給誰。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30樓:愛喝粥

看具體情況,誰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判給誰。能把具體夫妻雙方的情況介紹一下嗎?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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