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我也點也不懂,勞動法我也點也不懂

時間 2022-03-13 06:20:19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廠裡違規情況的嚴重性,會有相關部門進行相應處罰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進這裡看看吧 可以學學

3樓:

廣東胡律師:

各地勞動監察大隊對於不按《勞動法》執行的企業會有一定處罰,譬如像廣東對於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企業會處於罰款,並列於勞動局的黑名單,勞動局會經常上門去檢察。

4樓:霓為裳

您是要告什麼嘛

說清楚點才好答覆您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局對違法的企業是會進行罰款的。。。不過這個罰款不會進到勞動者的口袋裡。。。

不懂勞動法

6樓:戚廣利

只要你與公司領導協商好,隨時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7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有兩種形式:

1.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解除的意思就是勞動者可以單方決定離職,但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以便單位安排替代人選及辦理交接事宜。協商解除的話條件都可以協商,具體的離職時間也可以協商,並不是一定要一個月。你一開始遞交辭職申請是屬於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

後來單位領導同意你可以提前離職,你同意的話就說明你們就離職時間達成一致,是符合法定程式的,離職的時候手續辦好,沒有什麼不妥。

參考法條:《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輕風保健

沒有什麼不妥的,領導同意就行。

9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合法的,沒有不妥。辦好離職手續就行

10樓:在開羅塘釣的孫策

這是合法的,他同意你就可以了

勞動合同問題,我還在試用期。不懂勞動法,很著急,還請大家幫忙,謝謝了。

11樓:

你好,想這樣的問題,你的目的只是拿工資,也沒有其他的要求,最好的辦法就是去跟老闆協商,協商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首要選擇。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雙方約定了工資就要按照約定執行,試用期你提出辭職的工資計算方法可以改變,但是不能低於當地最低標準,應以同工同酬為標準。

和你的老闆去協商一下吧。出現其他的問題可以再給你幫助。

12樓:海星de魔力

易法通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所以,公司和你僅約定試用期、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都是違法的,該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應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公司和你約定的關於員工在試用期間內自動辭職的話工資按15元/天結算的條款是無效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工資。若單位拒不支付,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13樓:

建議幹滿這個月再走。

約定的每天十五元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走程式的話,又會耽誤你很多時間。

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只約定試用期根本就是不合法的,根據法律規定,只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算作勞動合同期限,因此其實你可以要的是正常合同下的工資,而非試用期工資。

其次,試用期裡面關於提前辭職工資按15元每天來算同樣違法。法律有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些情況下都不需要勞動者賠償或者支付什麼違約金的(除非是約定服務期的情況)。更不用說,15元每天肯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本是無效條款。

事實上,這種情況認定為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沒有簽訂合同也可以,用人單位辭退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甚至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鑑於你工作的時間不長,要求的數額也不是很大,因此和老闆協商解決是可以的,可以省下很多時間和精力。

向老闆要求足額支付工資完全沒問題。

我想問一下勞動法第九條是什麼?

1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16樓:匿名使用者

第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17樓:李雲龍飛

***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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