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過期怎麼辦,工傷認定時效己過期我應怎麼辦

時間 2022-03-17 20:00:04

1樓:華律網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在上述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等都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是否意味著工傷職工只能自認倒黴自擔損害了呢?結論是不一定。

如果是未進行工傷認定不是因為工傷職工或者死亡職工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而未進行工傷認定的,非因自身原因即不是因為自身主觀上怠於申請,而是因為客觀原因如法定期限內一直在住院**的緣故未申請等情形,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仍有權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提起侵權賠償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按照人身損害予以賠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樓:法邦網專家

發生工傷如沒超過一年,則不算過期

工傷認定時效己過期我應怎麼辦

3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超過了工傷認定時效,職工就不能申請工傷賠償;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主張權利。

超過工傷認定的補救措施:1、通過工傷保險賠償案由獲得救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傷者直接通過一般民事損害賠償案由獲得救濟。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超過民事訴訟時效的,可以按人身損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和因為身體受到傷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時效均為一年,但計算方法不完全相同。工傷認定是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民事訴訟沒有住院**的是從受傷之日起起算,住院**的是從醫療終結之日(出院)起算,存在傷殘的是從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算。

因此,超過了工傷認定時限的,沒有超過民事訴訟時效的,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不予受理,可以持《不予受理決定書》和訴狀、以及相關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如果同樣超過了民事訴訟時效,只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用人單位願意賠償的,不受法律限制。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工傷鑑定過期我該怎麼辦? 20

5樓:華律網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在上述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等都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是否意味著工傷職工只能自認倒黴自擔損害了呢?結論是不一定。

如果是未進行工傷認定不是因為工傷職工或者死亡職工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而未進行工傷認定的,非因自身原因即不是因為自身主觀上怠於申請,而是因為客觀原因如法定期限內一直在住院**的緣故未申請等情形,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仍有權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提起侵權賠償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按照人身損害予以賠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樓:心果心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後,單位應當主動申報,提出工傷認定.

你不能評為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應該得到賠償,可以申請勞動部門協助解決.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7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鑑定是沒有期限的,工傷認定的期限是一年,如果你沒有做工傷鑑定,現在做就可以,如果你沒有工傷認定,那麼就沒辦法評殘了.不過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形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勞動仲裁還不行,最後只能是民事訴訟了.

8樓:五蘊皆成空

先仲裁,然後起訴到法院。然後法官就會告訴你結果了。

9樓:簡簡單單

1、如果超過了工傷認定時間仍未進行工傷認定的,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了。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過期怎麼辦

10樓:301中

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不過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11樓:

工傷認定過期,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2樓:上海王景林律師

1、若單位申報工傷超過法定1個月期限,可以向社保部門申請時限延長,如有特殊情況,社保部門一般允許適當延長,最終不影響工傷認定。

2、若單位申報工傷已過期且不被允許延期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社保部門申報工傷,社保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錯過工傷認定時效怎麼辦,超過工傷認定一年時效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一年。超過了工傷認定時效,職工就不能申請工傷賠償 職工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可能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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