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聘用了幾個臨時工人,工作時間有4年,從未與單位簽過勞動合同,現單位想單方解除勞動關係,怎麼辦

時間 2022-03-20 22:30:02

1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否則可視為違反勞動法辭退的

2樓:

個人 與單位,勞動糾紛,一般個人處於弱勢!

工作4年從未簽過勞動合同,單位已經違反勞動法在先;只要證明勞動關係存在(比方工資單,工作上的簽名)

個人處於弱勢的原因,主要是個人耗不起時間 精力和金錢與公司打官司

3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勞資問題解決專家樑偉權老師」認為:國家法律規定已經不存「臨時工」這個說法,所以貴公司聘用的那幾個臨時工,全部都要按照勞動關係來處理,如果貴公司四年沒有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差的風險,鑑於貴公司現在要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要支付的賠償有:雙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的 雙倍賠償金、沒提前通知的待通知金等,建議貴公司要求勞動局的相關部門協助貴公司來處理這個事情,有第三方介入貴公司可以降低很多風險,同時可以避免跟員工產生正面衝突,具體的規定貴單位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例。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證據支援,到勞動監察部門去申請勞動仲裁是可以的。

5樓:12333即時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個案分析】

本案的核心問題有2個,勞動關係成立嗎?如果成立賠償請求能得到支援嗎?

勞動關係是否成立,則按(05)12號文來確定,也就是說勞動者能提供出多少足以形成完整證據鏈的,能證明自己在該單位工作4年的證據,如果有則沒有問題是勞動關係。

接下來談第二個問題雙倍賠償能得到支援嗎?答案是不一定可以被支援!

為什麼?理由如下:

首先先確定雙倍賠償差額部分的性質是什麼?這不是勞動者因為本身工作而帶來的法律上用人單位的支付義務,而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律給予勞動者的強制性補償。這不能算是勞動報酬。

確定了雙倍賠償差額部分的性質不是勞動報酬了,再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如何規定的?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如果勞動者沒有證據證明知道或應當知道沒有超過1年,那就過了1年的仲裁時效了,仲裁就會不支援。

【意見建議】

要解決該典型個案的糾紛,根據法律規定,正式合法的解決途徑如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然後根據補籤的勞動合同來決定是否是到期終止用人單位不再續簽,還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勞動者本身沒有過錯,那麼用人單位該給予的經濟補償還是要給的。

在一公司工作四年,後三年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有多少補償,怎麼算?謝謝您

6樓:匿名使用者

若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工作四年,即4個月工資。

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依據第四十條解除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即8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

因單位超過一年未與你續簽勞動合同而實際又繼續用工,所以視為單位已經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每月雙倍工資賠償。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看依據是什麼。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你從你入職之日起到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比如滿4年不滿4.

5年就是4.5個月工資,滿4.5年不滿5年就是5個月工資。

如果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你本人月平均應發工資(不是實發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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