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離職的問題

時間 2022-03-21 05:10:04

1樓: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首先要賠償你雙倍工資。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那就是說首先要賠你2個月。

另外還有正常工作的2個月工資。

2、如果是合法裁員,那按照你只做了2個月,支付你0.5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如果是非法辭退,那還是雙倍,依據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就是0.5的雙倍,1個月。

所以總共加在一起是5個月。

3、如果企業不給的話,你可以去勞動監察,或者仲裁,不過,我認為仲裁比較快,而且比較有效,不過你要準備好證據,應為你沒有合同,那需要準備些其他的,比如:工作證啦,工資條啦(估計你也沒有),考勤卡啦等等。仲裁是有時效的,所以要抓緊時間。

ps:樓上如果是律師的話可以去下崗了,鄙視律師,做最好的hr。

2樓:心為寧碎

首先可以和單位要求給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的相應的社會保險,而且自你工作第二個月開始,單位需要給你支付雙倍的工資。

差不多就這些了!

祝你好運

3樓:柏曉斌律師

可以要求2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不和你籤合同,那就要給你雙倍工資作為賠償。但是,你要出示相關的證據,以證明你在這個單位工作過,並且是工作了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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