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級職員私吞了公司財產80萬元,我想知道這種情況,在法律上要受什麼處決

時間 2022-03-24 12:15:06

1樓:仙山童老

事實過程的惡劣性,侮罪性,退款資料等因素綜合判定。

公司法法人有哪些法律規定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包括哪些方面

公司法中的強制性條款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2樓:未來法律

一、強制性條款是指該條款的內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規進行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不得對其改變或者變通的條款。

強制性條款分為法定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和任意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

法定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是指法定記載事項下的相關條款的內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規)直接規定的。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職權為法定記載事項,而《公司法》對該事項下的職權已經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其內容即為強制性條款。公司章程在記載該法定事項時只能複述法律而不能對其做出變更——如不能將股東會的職權分配給董事會來行使。

任意記載事項中強制性條款是指非法定記載事項下相關條款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如股份****的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為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如果章程中約定了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那麼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其內容即為任意記載事項中的強制性條款。

二、分辨方法

1、一般情形下,可以從《公司法》條文表述的用詞和語句來認定是強制性規範還是任意性規範,如公司法表述為:「不得」、「應當」、「必須」等,該規範絕大多數情況下為強制性規範(也有例外,下文還會講到);如表述成「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則該規範為任意性規範。

2.《公司法》表述成「為」,如「董事會成員為三至十三人」,或者不能明確判斷強制性規範或任意性規範時,則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3.公司法的法律條文中有「必須」、「應當」等字樣的,儘管不代表一定是強制性規範,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受制於我國的司法現狀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缺位,同樣一件事情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好不要突破。

4.《公司法》條文中未有「必須」、「應當」等字樣,是否能夠推論其為任意性規範?個人認為,不能就此推論其為任意性規範,而應該結合立法本意及事項性質等進行綜合認定,並從公司法的立法意圖入手進行**。

法律 公司法問題

3樓:戎州六年

《公司法》2023年修訂的主要內容有:最低註冊資本限制、貨幣出資比例限制、資本繳納方式、驗資限制。

這些修訂的內容,跟你的題目中的答案沒有關係,也就是你案例中的答案按照最新的《公司法》也是符合要求的。

但是你答案中有個問題指出一下:

有限責任公司不是資合性公司。

合夥企業具有純粹的人合性,上市公司具有純粹的資合性。有限責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則是人合與資合的混合,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偏人合性,股份****偏資合性。

正是因為 有限責任公司偏人合性,所以才要求**股權先內部轉讓以保證其人合性,股份****就沒有這個限制。

公司法借款有哪些法律規定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一、公司向個人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二、公司借款給個人

1、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其行使財產權的表現。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和第六條,以及法釋[1993]3號《關於如何確定公

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的規定,民間借貸包括公司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因此,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2、由於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該借貸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是,經審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業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借款項的行為,因其違反《商業銀行法》關於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屬於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定,故該出借行為屬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二)企業向名為個人實為企業的借款人出借款項的行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以及最高法院法復[1996]15號《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覆》的規定,屬企業間非法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

(三)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16條的規定向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審理中應注意審查公司以支付報酬等形式向上述主體提供資金的行為是否屬《公司法》第116條所禁止的借款行為。

(四)其他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人與人之間是可以借貸的,公司與人之間也是可以借貸的,公司法借款在公司向個人借款方面規定非法集資是無效借貸行為,在公司借款給個人方面規定這種行為是民間借貸行為。如果雙方的借貸關係是合法的,那麼雙方將受到法律的認定和保護。借貸如果處理不好極易發生糾紛,所以在借款之前雙方要簽署一份借款協議較為妥當。

望採納。

公司法中的高管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法律法規:公司法關於高管的規定是什麼?

5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中華文苑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法》規定的企業高管的職位有董事長(及董事)、總經理(ceo)、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財務總監)、常務副總、 獨立董事 、董祕、營銷總監、行政總監、人事總監、監事會總監。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法監事會職權包括哪些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投資公司的職員每天都做些什麼,期貨公司職員都做什麼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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