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辭退有補償麼,公司辭退員工,請問補償是多少

時間 2022-03-24 21:50:06

1樓:不懂就問就勤學

如果想要賠償的話,花費精力太大,在中國這個司法制度算齊全但執行力不力的情況下估計比較難。

2樓:

公司違約就得承擔賠償責任,協商不成,到人勞局申請仲裁。

3樓:

如果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你在8.16已經提出辭職了。以後發生吵架都沒有什麼多大關係了。因為你自己已提出辭職,單位在1個月內辦好交接手續,不需要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滿1年,就以被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單位也無權辭退你。

如果單位要辭退你,你就讓單位開出辭退書(要蓋章或法人簽字),以此證明你是該單位的人(或每月簽收的工資單、考勤卡、工作證什麼的),然後向當地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舉報(2者只能選一)。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補繳社會保險,違法辭退補償2個月賠償金。

4樓:羅長江律師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自用工之日起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必要時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辭退員工,請問補償是多少

5樓:律圖網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上海l律師

1、公司若辭退你的話,若單位屬於以下情形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若單位不具有上述情形仍然辭退你,則此時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也就是說,如果公司確實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給你兩個半月(或三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具體你所謂的兩年半的半有沒有過六個月;如果沒有達到經濟裁員標準而辭退你的,應當給你5個月(或10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7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樓主您好,您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進行裁員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根據您的闡述,您工作2年半,可以得到兩個半月工資。這裡的「月工資」指的是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幫助!

8樓:保唄丟丟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標準來計算。

9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到一年補償半個月工資。這是國家規定。也許你單位還會有優惠政策,直接問你單位。

10樓:胡延斌揚州

如果公司經營不善,只要是公司主動辭退你,就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兩上半應當補償三個月工資。

11樓:南京馬律師

公司應該給予你經濟補償金,如果你已經超過2年半年的話,那就是3個月的公司,沒有就是2個半月的工資!

12樓:海上風電踐行者

如果還在合同期內,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了,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

13樓:卡拉科夫

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能得到三倍月薪以上的賠償!最低是三倍!前提是他書面辭退你!口頭辭退你就沒有了證據!

15樓:王萬芳

補你倆個月半的工資。

16樓:網路鬼才手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您好請您詳細描述問題哦!看不懂

第三、獎罰不公,當員工出現一定的失誤,公司老闆便抓著失誤不放,讓員工去承擔責任,甚至會在月底扣除員工的大部分收入和獎金。

您好,非常榮幸為您服務哦!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祝您生活愉快,記得給個贊哦,感激~

更多3條

公司這樣開除員工需要怎麼賠償?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開除員工,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8樓:小魚教育

單位無正當理由辭退員工的話,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本人工資的雙倍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9樓:諾諾百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但是後面那個不夠成工傷,公司可以不予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支付條件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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