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信交了老闆不給走,辭職信交了老闆不給走

時間 2022-03-27 23:25:06

1樓:

不是敷衍,正常流程是要提前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提出離職,公司招新人進行交接,到時間之後,即使沒有招到新人,也會讓你走,公司不會強留

2樓:五百丁簡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你是正式員工,提交辭職信後一個月才能離職,這一個月的各種工資福利等都與正常工作期一樣,即使一個月後到公司沒有找到人接替你,你也可以正常離職。

如果還在試用期的話,可以在三天後離職。

3樓:

辭職一般要提前一個月的,就是辭職信寫完等一個月交接後才可以走。說走就走,企業也會有損失的。

4樓:

正式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行,如果是試用期,提前天就可以了

5樓:諾言

1 辭職是法律賦予員工的權利

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一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動者只要在合同約定的期限之內告知公司,就能解除合同。

但是,員工提出離職最好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如果是正式員工,那麼應該提前三十日通知,如果是試用期期間的員工,只需提前三天告知公司,這是員工的告知義務。

2 員工的離職不是「申請」,而是通知

雖然我們在常說的是離職申請,但是員工離職並不是一個申請,而是通知,只是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要解除與之的僱傭關係,所以,員工辭職的,只要履行了提前預告義務,預告期滿後,除雙方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留下員工繼續工作。同時,在預告期內,雙方都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得提前或延後解除勞動合同。

3 員工要履行交接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員工在離職前辦理工作交接是其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在收到員工辭職信後,應當及時安排人員交接其工作,並在員工離職前交接完畢,因單位原因導致工作未能交接的(比如一時沒有招到合適人手接手其工作),不影響員工辭職的法律效力。

4 員工有遵守服務約定的義務

如果員工接受了用人單位提供專項技術培訓而與單位約定服務期的,員工應當遵守該約定,如果員工在服務期未滿時強行辭職,需按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實踐中,用人單位以剋扣工資來威脅勞動者離職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如果在安排交接方面確實有困難,以與員工協商多工作一段時間,但儘量不要以扣工資威脅其強行留下。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強行留其繼續工作,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勞動者可以去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主張其權利。

6樓:抬頭看職場

可以走。勞動法規定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一個月到後不管有沒有找到人都可以走。

要辭職老闆不給走怎麼辦?

7樓:安心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和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8樓:華博譯翻譯

勞動法說了要辭職是肯定能走的

辭職信遞交了一個月,不批准怎麼辦

9樓:ofweek人才網

如果勞動者在30天后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手續,用人單位違法不給予辦理,勞動者應當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投訴,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2333是全國統一勞動監察保障機構諮詢、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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