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算不算一種歸責方法?還是從屬於無過錯責任

時間 2022-05-16 15:45:03

1樓:

只想要答案--看結論 想知道為什麼--看全文

基本概念

1 所謂過錯推定原則,指在受害人能夠證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權人所致,而侵權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則應該推定侵權人有過錯並承擔責任。

2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不以侵權行為人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

**過錯推定作為一種歸責方法出現在法學界的三元論中。即一派認為,一般侵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一派認為,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分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注意:同時還存在其他兩個學說 一元論說---侵權行為法只有一個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 二元論說---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將是二元制,即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並存 這三個學說是並存的 還沒有成為通說)

結論1 過錯推定原則可以作為一種歸責方法

歸責的劃分

根據以是否以主觀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要件, 歸責原則可以分為強調過錯的歸責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兩大類。強調過錯的歸責原則,即強調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為侵權責任成立的必要條件,主觀上沒有過錯或不能推定有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具體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及其過錯推定原則。不強調過錯為歸責要件的歸責原則,我們可以把它稱為「嚴格責任原則」,即不必**認定侵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也可認定其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包括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

補充資料 楊立新(民法學泰斗)認為,「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詳細資料參見人民法院出版社 楊立新等著《人身權法判例與學說》p31)也就是說,過錯推定是過錯原則的補充,其**需要用到法的淵源來闡述,工作量太大,簡單說一下,就是在以前的法國,是隻有過錯責任的,但是因為要受害人去證明加害人是有主觀過錯的,於是出現了非常多的明顯不合理的案件處理,於是就出現了過錯推定來加強受害人的權利地位。另外,不可因為其與無過錯責任都屬於責任倒置就認為其從屬於無過錯責任

結論2 過錯推定原則是從屬於過錯原則 不從屬於無過錯原則

附帶兩者區別聯絡: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均不要求受害人能夠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即可追究行為人的責任,而且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因此,兩者在適用範圍上有很大一部分是重疊的。但兩者區別也是明顯的。

區別主要在於加害人要證明的內容不同:過錯推定要求行為人只要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但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歸責時,行為人若想免責,必須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很顯然,相對於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對行為人的要求更為嚴格,它加重了行為人的舉證責任,使行為人置於嚴格控制之下,對受害人則予以更大、更便宜的救濟和保護。

(簡單理解 過錯推定--證明自己 無過錯--證明別人)

2樓:匿名使用者

有相同的一面,你說的都對,是不同的表述而已;是另外的一層意思是不同的,過錯推定是依據事實和證據推定侵權人有過錯,而無過錯就是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的民事責任分擔形式。

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應該怎麼區分?

3樓:涵er愛

過錯推定責任是在努力後,依然找不到事實的真相,那就假定一種情況,是你的過錯造成了這次事件,你要對此負責的。無過錯責任是事實清楚,你在這次事件中,沒有任何過錯,但根據法律,你要負起的無過錯責任。屬法律強制行為。

1、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併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3、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係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3、從另一角度說,過錯推定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需再加以證明。

4、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樓:卜旋燕半凡

1.侵權一般構成要件是

侵權行為

侵權人過錯

損害結果

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因此一般侵權行為要以侵權為行為存在過錯為要件,而且四要件都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無過錯責任,就是撇開了侵權人過錯這個要件不問,不管侵權人有無過錯,只要有侵權行為

損害結果和因果關係,即構成侵權。但這樣的歸責原則可能對侵權行為人不公平,比方說a一心求死,躲在高速公路邊,等b開車過來的時候突然竄出去,b躲避不及而撞死了。此處交通事故為無過錯責任,但如果要b就a的死亡負責,顯然有失公允,因此法律又對無過錯侵權規定了若干免責事由。

2.過錯推定責任從本質上說還是過錯責任,並非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只是在舉證責任上要求由侵權行為人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免除了受害人證明侵權行為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3.無過錯責任算是特殊侵權規則吧,過錯推定應該不算。

4.地面施工是過錯推定責任規則,因為施工人只需證明自己盡了相應的安全提示義務就可以免責,如果不能證明的話,就推定他有過錯。

5.理解正確,作為義務就是要設定明顯安全提示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

6.第三人過錯不是免責事由。沒有因果關係和不可抗力才是免責事由。

5.施工人只要盡了安全提示義務就不構成侵權啊,當然不承擔賠償責任,由第三人賠償。

6.既然是無過錯責任,只要沒有免責事由,當然還要排汙人賠償,第三人過錯的,排汙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怎麼區分

5樓:涵er愛

過錯推定責任是在努力後,依然找不到事實的真相,那就假定一種情況,是你的過錯造成了這次事件,你要對此負責的。無過錯責任是事實清楚,你在這次事件中,沒有任何過錯,但根據法律,你要負起的無過錯責任。屬法律強制行為。

1、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併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3、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係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3、從另一角度說,過錯推定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需再加以證明。

4、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樓:井清漪

其實你只要搞懂定義就能輕易區分了

顧名思義 通俗講來

無過錯原則就是,不要求你有過錯,法律就規定了你在某種情形下,應當負責任的歸責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就是,按照你的過錯推定你在某種情況下應當負責的歸責原則,這裡的過錯一般是法律規定了的某種義務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證明不存在這種過錯,那麼就不能推定你應當在此情況下負責。 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在侵權行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過錯,那麼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的行為中有過錯,併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係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否認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從另一角度說,過錯推定案件中的損害事實已經表明了行為人違反了法律對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是對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無需再加以證明。

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部分特殊侵權行為案件的歸責。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⒋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民法上的過錯責任、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這三者的區別是?

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責任四要素,一、 行為的違法性 二、 損害事實的存在 三、 因果關係 四、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借 。一般民事侵權要求是過錯責任,但對於民法特別規定的幾種侵權是無過錯責任,還有兩種是過錯推定。主要區別是,過錯責任要求你舉證要證明對方主觀上有過錯。

無過錯、過錯推定你就不需要證明對方有過就行了,主要因為雙方的地位不同,你很難證明對方有過錯,所以 對環境汙染、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等幾種例外情形,主觀上有過錯你不需證明即可,但你要證明其他三個要素。

過錯推定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

8樓:妖精王的祝福

二者區別:

一、責任的性質上的區別

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見前文),至於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二、最後的責任分擔上的區別

由於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絡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三、免責情況的區別

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並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四、司法審判實踐的區別

第一,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闢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並存在,相互補充。

拓展資料

一、過錯推定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而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形式。過錯責任原則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況下,對過錯的認定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受害人只需要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無須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情況進行證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加害人要想免除其責任,則需要證明自己主觀上無過錯。

二、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失責任」。法律責任的一種。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損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伴隨近代科學技術和工業大生產的發展而產生。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迅速發展,危險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證明侵害人有過錯往往有困難,尤其是大型危險性工業的興起,隨時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為了保障社會安全和人體健康,約束和預防事故的發生,世界各國陸續在民事立法、經濟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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