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和補償金問題,謝謝

時間 2022-07-31 00:20:02

1樓:鐵石韻

1、公司支付你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2、公司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合同,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待通知金。

依據法條:《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柏律師

1.應給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實踐上法院和仲裁庭不支援補發一個月工資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大部分公司的做法都是違法或辦違法的,就好比大部分的人都是亞健康狀態。所以說主要看你的心態,和公司搞不搞?如果公司離你家近,你就不妨找律師打一下;如果自己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麼就不要向公司要錢;大家互不欠,要不然很耗你的精力,供你參考!

4樓:北京柴雲飛

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否額外再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要看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和是否違法。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情形,未提前30日通知應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如不符合,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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