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 在公司不管做多久,公司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和同,員工什么保障都沒有,可離開時,公司卻拿勞動法說事

時間 2022-09-14 23:25:05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在恐嚇你!

1。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2。由於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1個月工資;且可以要求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公司補交保險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勞動法不可能幫公司的,除非你證據不完善。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同事證詞等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不是的.勞動法還是對勞動者有利的.

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不上保險,你收集好這方面的資料,去勞動局要求給你補從進入公司至今的保險.

另外要求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如果超過1年了,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到勞動仲裁一告一個準.(前提一定要收集好資料噢)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的規定。你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23年2月1日至今的雙倍工資(另付一倍)。趙律師

4樓:混出名堂

你好 上面幾位 都說的很對 可是 都是 紙上談兵啊 沒有實際操作經驗!!! 首先 不和你籤合同 到時候去告他 勞動仲裁 肯定要你 證明與公司的關係; 你說有考勤記錄 想辦法去影印1份懂嗎 (還有就是勞動仲裁有 個很大的弊端 就是與單位 協商 調解為主 到時候 還得靠自己)

你公司規模 你知道嗎(有點廢話) 是國營 還是 私有的 這也很重要 直接會 關係到 勞動仲裁的 對這件事的 態度 如果是 國營單位或者是 3產單位 兄弟 快點 逃吧 要麼多蒐集證據 不然 你會發現 勞動仲裁的人 對你的態度 很奇怪!!!!

關於漏給員工籤勞動合同問題和補償金問題。急急急!跪求解答~~~~

5樓:微風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不管是故意還是漏籤,均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樓:韓全啟律師

1、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要依法支付雙倍工資。如果你們公司在1個月內履行了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簽訂的話,屬於勞動者拒籤的情況。你們有沒有書面通知?

2、由公司承擔,公司屬於勞動合同當事人。人事失職的話,公司可根據你們合同約定或公司的規章制度要求承擔損失的。

3、以上代表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4、我和我同事溝通了一下,你公司入職承諾書雖然通知對方,對方沒有與你簽訂合同,但在1個月內你公司沒有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依然要承擔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浙江省高院出臺相關解釋。你們公司**的?

5、你們公司用工的話,要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方拒籤或其他情況的,要在1個月內與對方解除勞動關係。

6、以上代表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跪求!!!!!!!!!!應聘員工關係主管應該注意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不卑不亢、有理有據、自信樂觀、積極熱情、外表大方、注意細節、真誠笑容這樣的人誰都喜歡

完善的激勵機制的建立是企業留住人才的重要保障~~~跪求!

跪求富士康員工連連跳樓的真相!

8樓:勁舞黑點便宜

富士康公司主要黲幕如下

1:強迫員工做無薪義務加班

2:員工上下班必須提前和延遲30分鐘開會捱罵

3:員工上班必須站著工作,車間環境惡劣,經常出工傷事故

4:員工進出車間必須接受流氓保安的檢查,不許攜帶手機、u盤、***等私人電器進入車間

5:員工宿舍每大間入住20-50名員工,宿舍無清潔工,入住人員必須每月做8小時義工打掃衛生

6:漂亮女工頻繁失蹤,公司只當是自動離職,既不報警也不通知員工家屬

7:用刻扣工人的加班費來充當年終獎,很多沒有的獎金其實都給了那些管理人員

我以前有個同事就在富士康做了半年,她告訴我那完全不是人過的生活,從工廠到宿舍,會遭到流氓保安至少三次的搜身,並且只要保安看你不順眼,可以隨時搜身檢查,後來她實在受不了了,就離職了,但當初籤的合同是三年,她沒幹滿離職,就需要賠違約金,最後她是賠了6000塊才離職的,而她在富士康的工資是接近兩千塊一個月,也就是說她相當於這半年就掙了個最低生活費

9樓:女人能寵不能慣

以正常角度分析,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企業與員工之間的斷裂。在富士康,企業和員工的關係很簡單明瞭,企業過度追求利潤,基層員工勞動強度極大,被訓練成了一臺臺機器。員工加班很正常,國家法律規定每月上限36小時的加班,成了一紙空文。

其二,員工與員工之間的斷裂。員工之間的關係比較淡漠,平時大家基本上沒有交流,「住在一起就跟陌生人一樣」。

其三,工會與企業、員工之間的斷裂。《勞動監察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工會法》第六條則規定,工會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必須密切聯絡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但在富士康,工會顯然未能發揮應有的效用。

其餘所謂的幕後「真相」不得而知。也都沒有得到正面證實,在此不做討論。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個封閉的小社會,裡面實行的是臺灣人學日本人搞出來的企業規矩。說到底,廠區裡面的生活是由公司管理層做主的生活,與外面的世界觀割裂開來。員工之間的冷漠當然是公司文化導致的,這種生產模式,人只是流水線上的一部分,依附於機器生產,完全不需要發揮作為人的作用。

在尼采那個時代西方興起的人本主義思潮就是作為大工業化生產方式的批判。富士康就是這樣的工廠,他們不需要員工發揮自己的想象力,甚至任何作為人應有的主觀性。聽話,照做!

時間長了之後,工人們思維就會鈍化,性格就會奴化,人格就會矮化。失掉了自己的靈魂,跳跳樓死掉,好像也並不奇怪吧

對企業管理者而言,工人只是另一種機器,缺乏人文關懷,不注重員工心理問題,員工升遷機會很少,無法改變現有生活質量

老出現跳樓自殺事件成了必然,跳樓自殺有轟動效應,這何嘗不是一種絕望的訴求

11樓:武林幻想

根據我的推測,這些人都是被高手施了蠱心術一類的邪術。就目前的情形來看,這位高手的功力深不可測,姓郭的找五臺山的法師也沒解決掉。這本應該是某人和郭的私怨,但富士康的員工都被無辜的牽連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企業發展,公司高層給得僅僅只是方向,不可能凡事都親力而為,因此大部分的事物都是交由中層管理層面來管理,但同樣的策畫,在臺灣,甚至是其他各國都不曾出問題,只有大陸才會發生這種事,區別在於選用的人材,無論是底層員工,抑或是中層管理階層面,素質皆良莠不齊,抗壓能力過低,無法吃苦,一點小事就認為自己受了委屈,殊不知無論在哪個地方,錢都不是那麼容易賺的,所以還是回臺灣投資的好,還可為臺灣增加就業機會,貪圖人力資源便宜,僱用素質較差的員工,最終只會落得名聲敗壞的下場!!

13樓:匿名使用者

還有什麼可說的

明眼人都看得出來,這裡面肯定有問題

為什麼家屬要求屍檢報告被拒絕?

為什麼「自殺未遂」的人沒有接受公開**採訪?

為什麼死者身上有多處傷痕?

是不是自己跳下去的還不一定呢,是不是自殺更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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