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產的分割問題

時間 2022-11-25 22:50:03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男方母親是在夫妻尚未離婚時將房產證的名字變更為男方的名字,這套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夫妻雙方已離婚後將房產證的名字變更為男方的名字,這套房子就是男方個有財產。 當然夫妻財產分割的因素還有很多,包括是否有一方有過錯等,具體情況可能要具體對待。

2樓:無有票票

結婚時間的長短,已經不構成婚前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素。

父母將房產變更為兒子姓名。一般應該視為贈與。沒有特別說明的。都算贈與夫妻雙方。

離婚時候可以要求分割。

關鍵是這個(沒有特別說明)很容易雖情況改變。

3樓:

男方母親將房產證變更為男方名字,關鍵要看具體是怎麼做的。

如果是走的贈與,我覺得女方主張共同財產的可能性比較小,因為走贈與到房管局之前要去做房產贈與公證,公證的時候人家肯定會寫清楚是送給我兒子的,很少有人要寫了還這麼模糊。

但一般情況下,大家都覺得公證很麻煩,而且要交公證費,搞不好就是做了一個假買賣合同,在房管局以買賣的形式備案,如果是這樣,女方一是可以主張房子是婚後買的,屬於雙方共同所有;二是可以主張房子是以買賣形式贈與的,但沒有特別說明,應該是贈與雙方的。兩種形式都各有風險,找律師詳細諮詢一下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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