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被撤銷意味著什麼

時間 2023-01-18 22:30:02

1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徵收**作出了《房屋補償決定》說明房屋徵收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式,補償決定書作出後被徵收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通過複議或訴訟是有可能由於補償決定中的一些事實不清,或補償不合理而被上級行政部門或法院不同意作出裁定而撤銷的。**部門通常希望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分岐,並不由於撤銷了補償決定就意味著對被徵收人有什麼好處,而是要更準確的作出合理補償。

作為被徵收人應在此期間積極與徵收人溝通爭取早日達成一致簽訂協議。若不能達成協議**部門仍然有可能重新單方面作出補償決定的。

2樓:凱諾拆遷律師團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被撤銷,說明該補償決定不合法,補償有失公平,徵收程式存在違法等。撤銷之後,雙方就補償可重新協商,直至達成一致意見。

3樓:網友

意味補償過低,**可以再次作出補償決定。而根據不告不究,其它被徵收戶有合約的依然按合約作出補償。

4樓:京益德凱徵拆律師

拆遷案例解析:房屋徵收決定可不可以撤銷?

5樓:匿名使用者

撤銷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那麼對於被徵收人來說是好事兒,這樣的話就可以重新獲得合理的補償。如果收到這樣的檔案,一定要重視起來,讓律師幫助自己才能解決此問題。凱諾律師事務所是做徵地拆遷的,你可以聯絡一下這個所的律師看看,應該還挺不錯的。

中院撤銷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後續再怎麼做?謝謝 5

6樓:合同糾紛律師謝平

在撤銷補償決定後,徵收方會與被徵收人重新協商補償,作出補償決定,直至達成一致意見。

法律分析。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訊號被當作小訊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裝置,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範圍和能夠達到的範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

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7樓:世界格局大佬

房屋徵收**作出了《房屋補償決定》說明房屋徵收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式,補償決定書作出後被徵收人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通過複議或訴訟是有可能由於補償決定中的一些事實不清,或補償不合理而被上級行政部門或法院。

8樓:陳金鑫律師

**重新與您協商,或者重新做出決定。

9樓:溫柔恰似他

**的《補償決定》法院不支援,說明徵收程式不合法或《補償決定》事實不清有認定錯誤。這種情況下你與**博奕到底是誰拖不起?最好的辦法是雙方靠攏儘快協議。

行政訴訟有時候勝訴的不一定得利,敗訴了但達成了協議不一定有損失。房屋徵收要看大局,把握好分寸,見好就收。供你參考。

法院撤銷**做出的《徵收補償決定書》後應該如何做才能得到合理補償?2023年與縣**就房屋徵收打

房屋拆遷補償談不攏,撤銷房產證,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可以撤銷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撤銷。

1、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3條規定: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中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性質上屬於民事合同範疇,應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於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

2、當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和誠實信用以及等價有償等原則,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在簽字後反悔的,完全是可以由雙方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1樓:吳少博律師

說到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撤銷,就必須先明確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依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中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由徵收拆遷雙方根據真實的意思表達簽訂的協議,被徵收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徵收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視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於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

根據民法中當事人意思平等和誠實信用等原則,如果在簽訂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以後,一方當事人對協議不滿意,想要撤銷協議,是可以與協議簽訂的相對方進行協商的,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來判決解除合同。

雖然說可以通過協商來撤銷已經簽訂的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但是在實務當中我們很難以此來撤銷協議,因為絕大部分情況下一方對協議不滿的原因就在於協議中存在對自身不利或者有利於對方的條款,比如補償協議中補償**偏低引起被徵收拆遷人不滿的情況,相應的也會降低徵收拆遷人的支出,徵收拆遷人顯然是不願意撤銷協議重新談判的,所以我們說通過協商來撤銷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是很難進行實際操作的。而《合同法》中對於合同的解除的規定中除了協商解除,還存在著法定解除的途徑。

法律中規定了什麼樣的情況是可以撤銷徵收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呢?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2樓:匿名使用者

以欺詐的手段簽訂的協議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起訴撤銷。你所謂的偽造評估報告的概念是否準確?因為評估公司通常情況下沒必要去偽造評估報告。

你的法律關係是與徵收人是徵收主體,評估公司是被徵收人選定或公證搖號產生的,評估公司不應成為與你對立的關係。

13樓:無訟

拆遷補償協議簽字後,一般是不能撤回。如果拆遷補償協議在脅迫或者欺詐等情形下籤訂的,被徵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後,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14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你好!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糾紛與民事糾紛中合同糾紛有相同屬性,應屬民事糾紛訴訟。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是徵收人與被徵人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簽訂的協議書,並不是**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

若有一方違約只能通過民事訴訟強制履行協議約定,雖然會有民告官情形但不是行政訴訟裁定協議的合法性或撤銷協議。***590號令中規定對簽訂協議後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訴訟至人民法院,沒有明確說明屬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可能因為二個訴訟主體一方是**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與通常民事糾紛中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還是有區別的,大家可以理解為特定情形下的民事訴訟。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望採納!!

房屋徵收決定在那種情況下可以被撤回?被徵收人方

15樓:歡樂

通常情況下市、區人民**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被撤回的可能性很小,因為**作出徵收決定前均要通過人大及社會各界專業人士進行社會風險評估,對徵收的合法性、可行性、安全性等均逐一審查 ,一般情況下不會被撤回。

只能從理論上講如果《房屋徵收決定》被行政訴訟,法院判決徵收違法是可以撤回的。徵收涉及重大民生或環境問題,上級**部門直至****論為不宜徵收的可能會撤回徵收決定,再有就是發生不可抗逆事件,如洪水、**等被迫撤回等。

徵收房屋賠償標準,徵收房屋補償標準

房屋拆遷補償的具體計算標準如下 第一,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第二,週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第三,獎勵性補償費,按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

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嗎

不能撤銷 1 根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13條規定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中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 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法律性質上屬於民事合同範疇,應遵循...

房屋徵收與補償是不是按照戶口補償的

劉永方律師 1 房屋徵收補償不是按照戶口補償,而是按照被拆遷房屋給予補償。2 房屋徵收補償,是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所以是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確定應給予的補償費。房屋徵收補償與人口或說戶口無關。3 房屋拆遷中還有安置補助的概念,安置補助是按人口或說戶口給予的。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中,適用 土地管理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