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勞動法有沒有對公司前臺的工作時間有所規範

時間 2023-01-24 08:35:03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所以公司是應該支付你加班費的。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工作日加班應支付平時工資的倍,休息日加班支付平時工資的2倍,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工資的3倍。

如果公司拒付的話,你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提請訴訟(不過這樣的話,通常你可能也無法繼續留在公司工作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且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要上交前臺公司這樣做有沒有違反勞動法

在勞動法中關於工作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3樓:來自柏子塔舉目眺望的鴛鴦

新勞動中的工作時間是勞動者為履行工作義務,在法定限度內,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產的時間,當中包含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中斷時間,其中每天不超8小時,每週不超44小時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包括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1.標準工時制是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個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的部分職工,採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3.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4.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需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5.對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6.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上休息1日。法定節假日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

7.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8.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如下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工資:

(1)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可以調休或者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你們廠每天工作十二個小時,而且沒有休息日。如果不是經勞動部門批准的「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就是違法行為,可向當地12333勞動監察****舉報!!!

5樓:128日月

你們廠已經違反勞動法了,去勞動部門投訴。

6樓:四哥有法說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但是,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在保證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基礎上,實行每週六天工作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條件規定為:一是生產經營的需要;二是在程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三是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包括午飯時間嗎

7樓:超絕至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並沒有對用餐時間是否計算在工作時間內進行規定,按各地司法實踐,一般主要看用餐時間是否由勞動者自由控制或者支配確定。

一、勞動者要隨時待命且短暫的用餐時間,餐後就要進行工作的,那麼就餐屬於勞動者必備的生理和生活需求,屬於工作的延伸,一般來說這段合理的就餐時間是計入8小時工作時間的,相當於工間休息。

二、一些單位會對午休時間做出明文規定,一般會在考勤制度中規定,也有的會在勞動合同中標出,相對來說會有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可以餐後出去逛街或者處理私人事務,這段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也不屬於工間休息,是不包括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午餐時間可以自由控制或支配的,不算工作時間;不可以 自由支配的,應計算工作時間。

勞動法規並沒有對用餐時間是否計算在工作時間內進行規定,按各地司法實踐,一般主要看用餐時間是否由勞動者自由控制或者支配確定:

一、勞動者要隨時待命且短暫的用餐時間,餐後就要進行工作的,那麼就餐屬於勞動者必備的生理和生活需求,屬於工作的延伸,一般來說這段合理的就餐時間是計入8小時工作時間的,相當於工間休息。

二、一些單位會對午休時間做出明文規定,一般會在考勤制度中規定,也有的會在勞動合同中標出,相對來說會有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可以餐後出去逛街或者處理私人事務,這段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也不屬於工間休息,是不包括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的。

現在新的勞動法都有什麼規定啊?

新勞動法有什麼意義?

9樓:三界大亨

新勞動法的意義:

(1)保證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嚴格規定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工作時間;

(2)普遍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均在95%以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協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用人機制和觀念已經形成;

(3)建立了勞動標準制度,工資支付制度不斷完善,工資支付的專案、水平、形式、物件、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工資支付行為,均有了明確規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在保障低工資勞動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4)為建立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援。

十大須知。1、不籤勞動合同代價高昂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休息休假納入勞動合同 促使用工時間的合法化。

3、未盡告知義務可能屬「欺詐」 避免用人單位在招工中,提供虛假資訊,刻意隱瞞職業危害。

4、合同自然終止也要支付補償 除勞動者原因不能續約的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的補償標準與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標準完全一樣。

5、用人越久經濟補償越多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以3倍封頂,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單位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對解約時間作靈活選擇。

7、試用期最多不得超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是以勞動合同的成立為前提。

8、使用勞務派遣工難避責 一些用人單位熱衷於使用勞動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慮外,還希望能規避責任。

9、大規模「炒人」程式要合法 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10、對特殊員工不得隨意解僱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法中關於加班時間算調休的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1、《中華bai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du四zhi

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dao一的,回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答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依據上述規定,根據工時制度的不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約定加班時間、加班工資、以及能否調休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對標準工時制而言,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2. 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該加班亦不能用以後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勞動法有提及,公司增加個人崗位職責範圍外工作內容的規定嗎?

11樓:之何勿思

勞動法是沒有提及公司增加個人崗位職責範圍外工作內容的規定的。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包含內容。

用人單位責任違反勞動合同責任。

第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後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的。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

(一)、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者違法反勞動合同責任。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五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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