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原告重大過失嗎?

時間 2023-02-13 21:55:02

1樓:w小小小熊

無過錯責任原則中過錯不是責任的構成要件,但仍存在免責事由,即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的。行為人(加害人)可以免責。如《侵權責任法》第70條等。

2樓:毒水之源

比如高度危險性的作業而受傷,是由於受害人自己故意所致的,比如故意跳下來尋死,老闆就可以免責。

無過錯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麼?

相對無過錯責任與絕對無過錯責任

3樓:管司銘

1、責任的性質不同。

絕對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至於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

而相對無過錯責任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相對無過錯責任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2、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不同。

由於絕對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絕對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絡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

而相對無過錯責任,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3、免責情況不同。

絕對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並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相對無過錯責任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4、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不同。

絕對無過錯責任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係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相對無過錯責任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於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

這歸根於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有學者把兩種責任最基本的區別歸納為兩點:第一,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第二,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

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闢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並存在,相互補充。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舉個例子吧。

侵權責任法中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據此可知,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相對無過錯,飼養人不能通過證明自己已盡到管理職責,即沒有過錯而免責。

5樓:

你就聽他放屁吧。

絕對無過錯 是指即使受害人有故意 重大過失(此處只有重大過失)的, 侵害人也不得免責的無過錯責任,詳見 侵權責任法 79 80 楊立新說82條也是 李建偉說的只有79條跟80條。

相對無過錯 指的是如果受害人有故意 或者 第三人原因下 得以免責的無過錯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在絕對無過錯責任,就算因為受害人自身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害,加害人也不能免責。。例如《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無過錯責任的免責條件是

7樓:清寒之士

無過錯責任的免責條件主要有以下三條。

(1)不可抗力,即獨立於人的行為之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且人力無法抗拒的客觀情況,如**、旱澇災、洪水、颱風、戰爭等。顯然,這些因素導致的環境汙染是人力無法控制、無法避免的,因此由這些因素直接導致的危害後果可以不需要相關環境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受害人過錯,即受害人在有能力避免承受損失的情況下沒有採取措施或因自身的某些過錯才導致損害的發生,這樣造成的後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這種免責條件成立的前提是受害人的過錯是後果的唯一原因,唯有如此才能免除侵害人的責任。

(3)第三者過錯,即損害結果是由行為主體和受害人之外的第三者的過錯導致的,這種情況下,如果第三者的過錯是導致損害結果的唯一原因,環境行為主體便可以免於承擔民事責任。

什麼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什麼情況下適用無過錯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關於無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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