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批准逮捕和決定逮捕有何異同

時間 2023-03-10 05:50:03

1樓:網友

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決定逮捕,兩種說法只是語境不同,意思大致一樣。對於公安機關報請批准逮捕的,在行文時用「批准逮捕」。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逮捕時,行文中使用「決定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樓:永不暗淡的光

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報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檢察院偵查的案件由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

3樓:京師趙荔律師

公安機關是執行機關,沒有權力決定是否逮捕,只能通過檢察機關審查決定,然後由公安機關去執行。

決定逮捕是有權力決定逮捕的機關(比如檢察院或者法院)主動作出的逮捕決定,也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4樓:網友

審查批准逮捕是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申請的。

決定逮捕,使檢察院和 法院自己決定逮捕的。

公安沒有逮捕的權利,後兩者有權利。

5樓:網友

要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逮捕後,去申請逮捕~~`然後批准,然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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