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熟讀勞動合同法,舉個案例大家幫忙分析下

時間 2023-04-13 00:20:02

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您說的這個案例確實比較特殊,分析如下:

1.營業執照未辦理完成,為不可抗拒因素,公司已經正常履行勞動合同簽訂手續,但因不可抗因素而無法蓋章,不構成違法,但是要有公司代表人簽字。如有簽字,即不用賠償雙倍工資,如未簽字,應自實際勞動關係存在滿一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直到簽字或蓋章,或者一年後自動轉變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公司應當補繳6至8月保險,如不補繳,公司違規,可依法強制補繳,並繳納滯納金。

希望給你點建議,望,祝好。

2樓:匿名使用者

1、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公司(單位)和個人,如果這個「公司」當初簽訂合同時只是一個名字(可能是經過名稱核准了),還沒有辦下來資質,那麼這份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因為這個單位不存在,之間簽署的只能算是勞務合同。

2、勞動合同的簽訂,國家沒有規定必須蓋章,如果是法人簽字或者經法人授權的人簽字就是合法有效的。

3、所以,6至8月既然不屬於勞動關係,那麼就不存在雙倍賠償之說。

4、該公司註冊下來之後一個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之前的合同是無效的。

5、保險問題,要看工商核准的單位成立日期,如果成立日期是8月31日,那麼只能從9月份開始購買社保,之前的單位都不存在,社保局不會允許單位補繳社保的。所以單位不存在違約。補繳社保最起碼要等到這個單位「誕生」了才可以。

而且單位成立之後還要辦理一系列手續,比如組織機構**、稅務登記、社保開戶等等,所以只要不是太過分,單位晚點補繳社保都是國家允許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沒蓋公章的勞動合同,因單位沒辦理營業執照,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屬於勞動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所以雙方不屬於勞動關係。營業執照辦理出來後,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4樓:匿名使用者

1、入職需簽署合同,約定固定期限,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時間,2、單位收取押金的方式違法。

3、甲方不得剋扣標準工資。

4、法定上班計薪天數為天,超出法定時間需支付加班費,非乙方原因導致上班天數不足的,乙方底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5、患病或工傷不能從事原工作,可以換崗。單位不得以此解除合同。

6、工傷由**相關部門核准確定,而非單位。

7、甲方規定違法《婚姻法》規定,相關約束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屬非法。

8、正式員工離職提前30天書面提出,不需承擔相關賠款。

9、乙方按規定時間提出即可,無需單位同意。單位解除,則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法 案例分析題

5樓:匿名使用者

訂立的合同中有違反勞動法的條款,這部分條款無效,且不影響其他合法條款。違法的條款以及情形包括。

1.性別歧視,不願招收女教師,除了少數特殊崗位外,無論男女都應該享受同樣的勞動權。

2.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如果懷孕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無效。

3.崗位調整是跨類別調整,如果校方拿不出勞動者同意調整的證據,此項調整也屬於無效,需調整為原崗位,且補發期間減少的40%工資。

4.校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付給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金額應該為到3個月工資,具體數額要看她入職是2年多一點還是超過2年半。

綜上所述,校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有違反勞動法的部分,仲裁不予以支援,校方應該補發懷孕和後來調崗期間的工資,並要求調整回原來的崗位,如經協調無效,校方執意解除勞動合同,則還應賠償到3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求幫忙

6樓:匿名使用者

1、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張某進行考勤管理和發放工資;屬於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下午到報社工作4小時,每週工作五天。

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2、張某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援,要看出現的重大差錯,是否達到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情節。達到了就不會支援,反之就會支援。

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如李某已經懷孕,用人單位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李某承擔相應的損失。

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黃某與原企業的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合資企業在本案中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5-8問,屬於論述和簡述,超越了案例分析範圍,此處不再作答,請另行提問!

7樓:葬心月夜

(1)張某與某報社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為什麼?如果是勞動關係,是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勞動用工關係?為什麼?(2)張某的仲裁請求能否得到支援?為什麼?

存在勞動關係。因為報社向張某發了工資,全日或者半日法律沒有規定,只規定臨時工和正式工。

張某的請求可以得到支援,因為張某和報社存在勞動關係。

(1)公司是否有權解除李某的勞動合同?為什麼?(2)若李某此時已經懷孕,公司是否還有權解除合同?依據是什麼?(3)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李某承擔相應的損失?

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因為李某欺騙手段非法。

李某懷孕不影響解除合同,理由如上。

公司可以要求李某承擔相應的損失。

黃某與原企業的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 2.合資企業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責任?

5、論述勞動合同的解除。

6、 簡述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勞動合同與僱傭合同的區別。

7、 論述勞動合同的內容。

8、 簡述工資支付的一般原則。

1沒有解除,解除合同必須以書面方式。

如果是挖人才的話承擔責任,如果不是就不需要。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參閱勞動法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是派遣和非派遣,於僱傭合同的區別是時間長短和活的種類。

勞動合同內容是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糾紛的解決辦法。

工資支付原則一般以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8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分為幾點:

1、企業作為用工單位,是否具備經濟處罰權的問題。

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實行時期,國家通過該條例,明確"給"了企業經濟處罰權、行政處罰權,遲到曠工等行為可以被經濟處罰,也可以給予警告記過開除等行政處罰;

國家早就意識到了,「給」一個企業經濟處罰權是不妥當的,企業不是國家的執法機構,沒有經濟處罰。所以2023年1月15日,該條例被廢止,代之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等勞動法律法規約束企業和員工的行為。勞動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再給企業經濟處罰權,企業所有的經濟處罰行為均是違法的,沒有法律依據。

2、違約金。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了兩種情形可以約定違約金之外,其他的違約金約定條款均屬於無效條款,是違法的。

這兩種情形是:專項的技能培訓和同業禁止競業約定。就是單位為員工提供了專項的技能培訓,簽署了培訓協議的,可以在培訓協議里約定服務年限,違約可以收取違約金,違約金不得大於培訓費,並且應以年限折算。

保密競業禁止,約定了之後,員工須遵守,同時單位應支付保密費,規定員工不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在同行業的競爭對手尋找工作,否則可以主張違約金。

除這兩種情形外,其他的違約金均屬於非法的。

啟示就是要認真學習勞動相關法律法規,要不然就會出現木然的情形。

被剋扣的工資都是可以主張回來的,違約金也不需要理會,而且以此理由辭職也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9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問題你可向當地12333勞動人事社保****諮詢、投訴。

10樓:周律師的小鋪

你是出於什麼原因需要寫這個案例啊,如果學的法學應該覺得不難才是,我是懶得打字,你再想一下吧。

關於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1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來自: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訴訟與仲裁法團隊負責人陳卓 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李某利用假學歷證書騙取公司信任,雙方簽訂的是無效勞動合同。據此,上述公司有權對此勞動合同實施撤銷,李某不但沒有權利要求得到只有解除合同才可能有的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而且如果李某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公司有權要求賠償。

12樓:蔡政和

該案例,因為李某偽造學歷,已違反招聘合同在先,因此,單位發現後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13樓:

1、單位那些地方違法了?

①用人單位在社保繳納問題上,有兩處違法。一是在建立勞動關係後沒有及時繳納社保;二是繳納社保時沒有按照勞動者的工資比例;

②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違法。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根據第22、2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③5月份工資6000作為違約金抵押,沒有法律依據,屬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的剋扣工資。

④不再扣個人所得稅屬於偷逃稅收。

⑤違約金付清後單位為員工辦理檔案、保險轉移手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⑥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違反《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

2、如果單位敗訴,將承擔哪些責任?

單位的仲裁申請事項或訴訟請求肯定得不到支援,如果我是該員工,將提出如下反訴:

①用人單位支付本人2023年5月的工資6000元(可以扣稅);《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

②支付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1500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

③支付經濟補償金個月工資9000元;《勞動合同法》第38、46條。

④支付剋扣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4500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0條。

⑤補繳及補足勞動合同期間的社保。各省規定不同,就不例出法律規定了。

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承擔因不出具證明及轉移檔案、保險給本人造成的損失;《勞動合同法第84、89條規定。

3、單位應怎麼處理該問題。

撤回仲裁申請或起訴,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個雙方可以接受的條件,和解此糾紛。

從合同法的角度,說明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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