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本證與反證,民訴中本證與反證的區別

時間 2023-05-11 04:42:03

1樓:生活類答題小能手

本證是法律用詞,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於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

反證,按照舉證雙方對所舉證事實是否負有客觀證明責任而做出的劃分。本證是指對待證事實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於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反證則是指對待證事實不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或不真實而提供的證據。

2樓:網友

本證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提出的證據,反證是指不負舉證責任的一方提出的用於否定對方相關證據的證據。

3樓:辣椒邏輯

根據證明責任的分配關係,假設由證明主體一方提出的證據,另一方也針對該證明物件提出否定的證據為反證。

4樓:匿名使用者

本證,是指能夠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即是能支援訴訟中一方的事實主張成立,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反證,則是指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存在的證據。反證對對方當事人的主張起否定性作用。

由此可見,本證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反證則是用以否定對方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在訴訟中,原、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證和反證。

5樓:李建明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各方為了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都必須向法庭遞交訴訟證據,證據就是能讓法官認清客觀事實與主管判斷的橋樑。按訴訟證據與當事人主張事實的關係,證據可分為本證和反證。

那麼本證即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的用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反證是指沒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為推翻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而提出的證據。

訴訟活動是一個攻擊和防禦的過程,實際也是本證和反證互相交鋒的過程,沒有本證和反證的相互對立和相互作用,要進行訴訟活動是不可想象的。實踐中,區分本證與反證有助於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

區分本證與反證的標準是證據提供人與舉證責任的關係。本證與反證並不是從證據提供人原告或者被告來劃分的,也不能從是對原告有利還是對被告有利的角度來劃分;而與證據是否由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有直接關係。我們可以通過一個具體的訴訟來加以說明。

在原告訴被告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中,原告應當對存在借款關係負證明責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夠證明該借款關係成立的證據如借據,則該證據就是本證。而如果被告提出試圖證明該借款關係不能成立的證據,則該證據是反證。如果被告主張已經還款,對方的權利已經消滅,則被告對這一事實的主張應當負有證明責任,而被告為證明這一主張所提出的證據依然屬於本證,而原告提出的否認該事實主張的證據又是反證。

本證與反證區分理論上的意義是:本證必須完成對案件真相的證明才算盡到舉證責任;如果本證僅使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那麼法院仍應認定該事實不存在,不利訴訟後果由應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而反證的目的在於推翻或者削弱本證的證據力,使本證的待證事實陷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即可達到提出反證的目的。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如果依職權不能調查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查明案件真相,應依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判定待證事實真偽不明,其不利後果仍應當由提出本證的一方當事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民訴中本證與反證的區別

6樓:盧翠新

法律分析:1、反證的目的與作用在於削弱、動搖本證的證明力;而本證通常先於反證提出。2、本證的作用在於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並加以認定,而反證的作用則是使法院對本證證明的事實的確信發生動搖,以致不能加以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對方當事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訴訟促進義務和真實訴訟義務,對相對人的事實主張和舉證有指摘義務。該義務的履行,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提出新的事實主張,並輔以證據證明,以否定本證事實;(二)提出反證,以否定、削弱本證事實;(三)對本證事實及證據進行說明,以指出其錯誤及不實之處。

什麼是本證、反證與反駁證據

7樓:蔡建華

法律分析:1、本證,就是主張某種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

2、反證,指對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起否定性的作用,或者用以否定對方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

3、反駁證據,又稱證據抗辯或證據反駁,是指證明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存在瑕疵,使該證據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發生動搖,從而否定其證明力,達到間接否定主張事實的目的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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