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懂勞動法的人幫幫我 有知道勞動法的幫下

時間 2023-05-13 00:51:04

1樓:昂雨晨

1、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後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那麼合同就應當履行。

2、你們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效益不好(即由於公司方面原因)安排員工休息的,第一個月發全工資,第二個月起可以支付不低於最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工資。

4、你這樣的情況,一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2樓:無辯不爭

這個規定是不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首先,你們已經簽了勞動合同,上面應該明確寫著期限的。

那麼既然簽了勞動合同,公司就必須繳納社會保險記憶公積金等的前提下付給你們勞動報酬,而這個勞動報酬在合同裡面也應該有所體現的(這是必須有的條款的)。

其次,你們做一個月休一個月,這種制度倒沒什麼可說的,可關建就是你們沒有收入,既然你們和單位有勞動合同,單位起碼得遵守城市最低保障的規定,給你們工資的,因為你們是勞動關係。4金和勞動報酬是2碼事。

還有不明白的可以問我啊,我是hr,對勞動工資比較熟悉。

3樓:直至之知

從你敘述來看,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確切地說是違法的。一方面你可以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工資,另一方面你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及仲裁。

4樓:網友

這種做法不合理,你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反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5樓:孔麟

仔細看合同。

如果合同上沒有幹一個月修一個月的條款可以告他。

如果有的話該條款無效!

有知道勞動法的幫下

6樓:

從你辭職後的一年內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提出以下要求:

1.補繳你在職4年左右期間的每個月的社保。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單位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按照你滿三年半不滿四年的工齡支付你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或者按照你滿四年不滿四年半的工齡支付你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企業補繳養老金和滯納金。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8樓:匿名使用者

上面解釋的不錯,注意仲裁的時候把工資條等等儲存好,舉證方便一點。~!

懂勞動法的快進來幫幫忙 10

9樓:駝絨色特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現在崗位工資是沒有低於你當地的最低標準,你公司是沒有違反勞動法,而且我相信你的勞動合同上肯定也是沒有寫多久會漲一次工資,更不會寫每一次漲多少。

你現在可以儘量要求公司漲你的崗位津貼,或者其它地方的薪資啊,對不對!

11樓:網友

首先,政策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果單位是在和你簽訂合同的時候收取的,那麼是在勞動監察的舉報範圍內的,但是同樣的,勞動監察也是要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據的,這個你可以根據你實際情況收集或者考慮是否舉報。

另外單位是以培訓費的名義收取的財物,那麼你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合同中有沒有寫明你所說的這些待遇,如果勞動合同中有,你可以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沒寫,只是口頭約定,那麼你很難去保護自己的,只有再和單位溝通了。

12樓:山野柴胡

【招工 非法收費】勞動部《關於嚴禁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的通知》勞部發〈1995〉346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條件中規定個人繳費內容,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啟示、簡章的審查,對違反規定的,應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專業技術培訓 服務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誰能幫幫我不懂勞動法的朋友

13樓:手機使用者

未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被單位無故辭退應有那些補償。

勞動法的高手幫忙

14樓:山野柴胡

【未簽訂 勞動合同 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未繳納 社會保險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扣押 身份證 財物 檔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予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當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勞動者 主動解除 經濟補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5樓:上海勞博網律師

你好: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你可以要求7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10500元;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你可以主張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單位支付給你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500元;

三、你可以要求單位退回工資押金500元;

四、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辦理退工手續。

16樓:嘰嘰喳喳圓舞曲

可以得到的補償大致有三項:

1、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倍工資差額。從2023年4月至離職。工資以實際獲得的工資為基數計算。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自建立勞動關係起一個月內應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但轉正時就必須要籤,而用人單位未籤所以你可以向其主張。)

2、關於社保的問題。各地在這一問題的處理上有別,雖然法律規定這一項屬於仲裁請求事項,但有的地區,如北京地區,勞動仲裁及法院均不將此項納入仲裁、審理範圍。通行的辦法是在仲裁或判決中明確勞資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如果存在並加以確認。

勞動者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書去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查科辦理社保的問題。

3、用人單位應補償你一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因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第46條第三項。第47條此為補償的計算標準)。

4、如果公司收取你押金,你有證據的話,你可以主張。如果你手中沒有證據,我認為是仲裁或法院是不會輕易支援你的訴求的,除非用人單位自認。但是用人單位會這樣做嗎?

實踐中,扣押工資的情況很多,勞動者手中大多都沒有證據,而仲裁或法院明知可能確實存在扣押工資的情況但由於勞動者不能舉證,所以都不會支援這一訴求的。

17樓:單片仁

天工資要結算 1800元除以天乘以7天=元2、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試用期約定無效,如果試用期工資比正式工資低,可以要求差額。

3、沒有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4、要求單位繳納你在該單位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個人繳交部分個人需承擔5、退還押金500元(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6、因需保胎而辭職,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向單位要求經濟補償勞動爭議的時效是離職後一年 ,雙倍工資差額是從你工作後第二個月開始計算。

18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間也是應當有工資的。而且公司應當在跟您簽訂勞動合同繳納保險。也不應當收取您的押金。

而且您在懷孕期間公司是不能辭退您的,如果您覺得身體不適可以到醫院就診,如果醫生覺得您短期內不適合上班,是會給您開具病假條的。同時,公司也應當支付您的病假工資。

懂得 勞動法 的朋友幫忙回答一下

19樓:廣州民商鄭律師

1、公司的規定明顯違法。如果按照公司的理論,即使是病假也是需要扣工資,明顯違法《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

2、如果公司沒有與你們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除了接受行政處罰外,還要向你們支付雙倍工資。

20樓:匿名使用者

1.規定不合法。公司制度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訂立,但勞動者付出勞動就有得到報酬的權利,公司的規定,顯然違背了勞動法了。

2.公司所有人不是合同工的說法,意思是否是公司所有人都沒有簽訂合同。可以要求賠償。

2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工?這樣比較被動。

懂勞動法的來幫我看下吧,求教

22樓:匿名使用者

找到你所在地區的區勞動仲裁,需帶上你的身份證及影印件在勞動仲裁填寫申訴書(他會發給你的)。證據可以是工作證、工作服、或者同事證明在公司做過都可以。

1.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申請到雙倍的工資。

即1000(實際)*2倍*工作月份。

2.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你的工資500低於最低標準了。

3.你每週工作6天,可以申請公司為你支付「第六天工作」的加班費。即1000除以30天除以乘以加班天數。

4.如果你不打算在這公司做了,可以口頭通知他你離職,切記不要寫「離職申請」,不要說離職是個人原因。這樣你按照勞動法第38條離職還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大概3000左右吧。

請懂勞動法的朋友賜教

你好!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你原單位部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1 原單位讓你回去工作一個月,是依據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者提出離職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但根據你們實際交接單的操作流程看,部門領導簽字並不能完全代表單位意見,所以你的勞動關係並未真正解除,因此通知你上班,履行勞動義務也是無可厚非的...

有懂勞動法的朋友幫幫忙啊

水靈佳佳寶 你們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能出具證明你再那裡工作的證據,就可以申請仲裁。當然,如果能出具相關考勤記錄,證明存在週末加班和法定假日加班,出具工資條,證明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給與加班費,那麼就可以得到補償。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從工作的第二個月起,每月要支付給你雙倍工資的,加...

急!急!有懂勞動法的進來幫幫忙??謝謝

於明律師 你好 首先,勞動合同問題 對於08年2月份之後的用工,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第二,變更崗位問題 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你們不適應原來的崗位,常見的證據有考核表,考試記錄,否則該項變動很可能會被勞動局責成撤銷。第三,公司的目的 是為了逼迫員工主動離職,從而省下經濟補償金。第四,首先到勞動局反映情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