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即開除」將被修改嗎?「超生即開除」合法嗎?

時間 2023-05-19 00:57:01

1樓:布冬舊聞

沒有這方面的資訊。至少官方沒有這方面的政策和表態。

就法律法規上而言,《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再比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希望我的能對你有所幫助。

「超生即開除」合法嗎?

2樓:匿名使用者

「超生即開除」是不合法的。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分別向廣東、雲南、江西、海南、福建5個地方人大發函,建議修改「超生即開除」的規定。

人口發展問題是關係我國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面對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一系列具體目標和舉措,其中明確提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加強人口發展戰略研究」。因而,修改「超生即開除」,讓這個舊規定退出歷史舞臺,是根據新形勢調整的一大進步。

當相關法規配套調整相對滯後時,適時調整自然眾望所歸。2023年,中共**、***印發《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由此,計劃生育政策作出了轉折性調整。

與之對應的是,不少地方立法中有關「超生即辭退」的規定卻依然存在著,這顯然已不與時俱進。這時,勞動法專家的建議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當地方人口與計生條例的有關規定,因現實情況與立法之初相比發生了重大變化,原則上應適時作出調整,暫時難以調整的,在執行上也應有所變化,至少應減緩執行力度才好,這也是立法體現適當性的必然要求。

只有對全面二孩時代相關法規進行調整,才能體現「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的要求,也才能「帶領人民創造美好生活」。

在一些地方實施了幾十年的職工「超生即辭退」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是時代發展的結果。「超生即開除」形成了法律衝突,不是尷尬的本源,不修改不與時俱進進行配套調整,才會讓現實執行尷尬。當前,中國已經全面放開二孩,人口政策的重大轉向,亟需在全面依法治國新時代的框架下,進行更為重要的人口法規調整。

現實中,一些地方有著跑偏的處理,總以「超生」為由來開除職工,這樣的做法並不妥。要知道,超生違反的是公民對國家的義務,應繳納社會撫養費,但並不違反作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義務。正如專家所言,「超生是公民違法國家利益;民事主體不能夠代表國家去懲罰公民。

很顯然,「超生即開除」已經不再適應目前的人口政策,亟需調整。

勞動權是公民基本權利,不能因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受到限制。換言之,對違規超生者解除勞動合同,與新時代國家計生政策轉型的取向並不相符。我們期待著,地方都能儘快修改「超生即開除」的規定,讓這個司法實踐中相對混亂的問題早日得以解決。

3樓:清風7420的故事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對生育政策進行調整,把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修改為兩孩,生育政策有所放寬。但是,我國依然是人口眾多,人口與資源的矛盾較為突出,計劃生育在當前乃至今後相當一個時期依然是國策。對於超生的,依然要進行處罰。

但對 超生的公職人員,是否開除公職,國家層面並無規定,在一些省市有明確的規定,建議查詢所在省市的規定,或者諮詢當地人社局或者衛生計生委。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不過,現在改了。

超生開除公職有望恢復

5樓:正商觀察者

如果當事人被開除公職,是因為違規生育造成的,那麼這種處罰是符合相關規定的。具體能否恢復公職,目前國家沒有具體政策,需要當事人與單位進行核實。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按理是應該給予恢復公職。

7樓:匿名使用者

恢復不恢復,看法律依據,地方法規與公務員處分條例不一致的,地方法規己被替代,**法律效力大。

8樓:網友

想想是可以的除非你關係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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