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勝訴二審返回重審返回鄉下法庭對嗎?

時間 2023-10-01 00:04:43

1樓:七台河李陽平

法庭是代表法院審理,二審案件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某一法庭審理。

2樓:帳號已登出

二審(中級法院)發回重審去鄉下法庭沒有任何問題,因為(鄉鎮)法庭是區縣法院的派出機構。

3樓:唯獨你

一、民事訴訟可以上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的實質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訴。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審理後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二、民事訴訟法對上訴發回重審的規定。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 。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准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以上就是民事訴訟法對上訴發回重審的規定,要是一審法院的判決有漏的,適用的法院錯誤的,程式方面沒有做到位的就可以用發回重審了,發回重審是二審對於一審的程式,這也是為了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

中院發回重審的案件,經過**審理又勝訴,對方再次上訴到中院,怎麼還是發回審理,二審是不是終審制?

4樓:張**答疑

你好,該案的一審可能存在程式錯誤。若事實方面的問題,可以發會重審一次,如果是程式問題,沒有次數限制。

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有關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2〕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將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的,對同一案件,只能發回重審一次。第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仍有錯誤,或者原判決認 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查清事實後依法改判。

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同一案件進行再審的,只能再審一次。 上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只能指令再審一次。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再審判決、裁定需要再次進行再審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提審。

上級人民法院因下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而指令再審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三條 同一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對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一次。

前款所稱「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審查後用通知書駁回的情形。

5樓:法之道

二審發回重審的,如果適用一審程式是可以上訴的,但是只能發回一次,此時二審法院必須做出判決,謝謝。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有規定,只能發回一次重審,二次上訴,必須改判會維持原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款。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審打回重審,一審又維持原判,這回二審又會怎麼辦

7樓:

摘要。親親,您好!現在為您解答~<>

二審打回重審,一審又維持原判,這回二審不得再次發回重審,二審發回重審,但重審仍然維持原判的原因是一審沒有違法法律規定,事實認定也清晰,新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判。

二審打回重審,一審又維持原判,這回二審又會怎麼辦。

親親,您好!現在為您解答~[心者啟],二審打回重審,一審又維持原判,這回二審不得再磨凳次發回重審,二審發回重審,但重審仍然維持原判的原瞎嫌旅因是一審沒有違法法律規定,事實認定也清晰,新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和飢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禪棚汪,賀仔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不懂。

你就告訴我哪個大。

就是這回二審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我想知道第一回二審贏了在回二審判決能變嗎。

如果上訴人沒有新證據,改判的幾率不是很大。

改判幾率不太大,但是有誤判的可以上訴那樣改判幾率才備乎辯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頃譽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仿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哦。好的。

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原一審法院會如何處理

8樓:王霞

法律分析:在第一次上訴過程中,二審法院審理後發現一審判決/裁定a1中存在須發回重審的法定事由,故依春辯法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在文書送達後,該發回重審裁定b1即已發生法律效力,此時的法律效力是原一審判決/裁定被撤銷,本案需要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一審法院收到二審的發回重審裁答知定後,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在審理終結後,依法作出判決/裁定a2。後因當事人不服,提起第二次上訴。在第二次上訴過程中,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a2的文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的上訴不能成立,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注意此時的原判/裁定系a2的判決/裁定,在文書送達後,該二審判決/裁定書b2也已發生法律效力。

總之,以上兩份生效判決/裁定是對兩份一審判決作出的,其本身並沒有矛盾,如樓主要申訴,應明確具體對其中哪份生效判決/裁定申請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扒舉缺。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二審發回重審再次上訴還是原來的法官審理

9樓:杜曉霞

不是原來的法官審理。

發回重審是發回原來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需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的法官是需要迴避的。

發回重審,是法院審理案件程式性規定。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悔彎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由於一審法院可能違反法律有關審判規則的強制規定,不發回重審就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發回到原來的法院按照一審程式進行審理。

發回重審是原審案件有些問題沒有查明,或者遺漏一些問題,這是法律程式,為了防止判決不公正的救濟途徑,不會對原一審法官有影響。

綜上所述,如果一審原告敗訴,後原告上訴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重審後原告仍然敗訴,原告如果要進行上訴,依法應當准許,中級法院必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李亂。

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哪前檔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如何

10樓:李偉光

法律分析:1、發回重審的案件,原森森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2、重審案件的審限,仍按照一審審限執行。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鋒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此基畝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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